台北市副市長林奕華。廖瑞祥攝
現任台北市副市長林奕華擔任國民黨立委時的辦公室主任林廷霖,2020年4月下旬在其服務處雜物間性侵一名女志工,被判3年10月定讞。女志工求償600萬元,一審認定林奕華未盡監督之責,且未及時取回服務處鑰匙,導致林男有機可趁,判她須與林男連帶賠償200多萬元,二審今天維持一審見解,但微幅下修被害人的工作損失等金額,改判林奕華與林男連帶賠償123萬元,全案確定。
調查指出,林廷霖於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4月19日間,擔任林奕華的辦公室主任,而他離職後仍續任義工,林廷霖在2019年4月28日晚間,藉口心情不佳,用LINE邀約里長、議員助理、調查官及被害女志工等5人到服務處聊天,等其他人離開後,他要求女志工單獨留下。沒想到,林廷霖竟色心大起,將服務處大門反鎖後,將女志工拉到服務處雜物間強吻並性侵得逞。
林廷霖的劣行造成女志工左肩、右上臂、右手腕、左小腿及右小腿瘀傷或擦傷,女志工受暴後逃離現場,質疑待在一樓騎樓聊天的議員助理及調查官設局,眾人馬上敲服務處大門要逮林男,林男卻不開門,事後眾人透過林的同事拿鑰匙開門,把林廷霖帶下樓。林男一下樓,就當場對著女志工下跪並磕頭道歉,事後還傳愛意簡訊試圖扭轉局勢。
不過,全案起訴審理時,林廷霖卻向法官辯稱,雙方是合意性交,反咬對方設局陷害,但法院不採信其供詞,最終判他3年10月定讞,他已入監服刑。
女志工案發後身心遭受重大創傷,向法院提出600萬元的民事求償,要求林廷霖及僱主必須賠償工作損失、醫藥費及精神撫慰金等。
林奕華在一審時主張,林廷霖早在同年4/19就請辭獲准,她不是僱用人,不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林廷霖則認為賠償數字過高。一審認定,林廷霖在請辭辦公室主任後,依然擔任林奕華的義工,同年4/28性侵案爆發後,他也依舊在5月間穿著「林奕華」的競選背心陪林出席公祭,更擁有服務處鑰匙。北院認定林奕華疏於監督,因此必須負連帶賠償之責。
北院估計,女志工無法工作的時間約2年,以每月5萬元計算薪資,工作損失約120萬元,加上精神撫慰金80萬元、醫療費8690元等,判林廷霖和林奕華連帶賠償200萬8690元。全案上訴二審後,二審改依每月3萬元計算女志工薪資,工作損失下修為72萬元,加計相關精神撫慰金及醫藥費後,改判賠123萬餘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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