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炎熱高溫,機車族停等紅燈時未於停止線前依車道連貫暫停,停於道路陰影處躲避艷陽。高市警交通大隊表示,駕駛人任意車道暫停若肇事,仍須擔負肇事民刑事責任。
針對這類駕駛行為(「躲太陽」條款),交通部已於今年3月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時,增列於第58條,目前待立法通過。
對於媒體報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表示,汽、機車騎士行至交岔路口前停等紅燈時,未依停止線前依車道連貫車流暫停,或於距交岔路口數(10)公尺處暫停行為與臨時停車有別;也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關於迫使他車讓道及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危險駕駛情節不符。
高市警交通大隊呼籲雖然夏日天氣炎熱,機車族仍應依規定至停等區等候,切勿於車道暫停;如駕駛人任意於車道暫停造成交通事故,仍須擔負肇事民刑事責任。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道路上行駛車輛依交通號誌管制,有其行止速度與節奏,若民眾因遮蔭而任意停等道路上,恐因後方車輛未注意遭撞擊,甚至影響其他用路人安全,呼籲民眾遵守交通規則。
1名汽車駕駛日前開車行經處道路時,前方機車騎士突然路中間停車樹蔭下躲太陽,駕駛不滿向警方檢舉,由於檢舉不成立,因而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發文抨擊。
駕駛認為,機車騎士情況觸犯「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但高雄市新興警分局回覆認為「該車係屬暫時停止行駛,非臨時停車,故本案不予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