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馬好手林義傑這兩天被爆出其所經營的真相智財顧問公司涉嫌所謂「著作權蟑螂」的新聞。根據媒體的報導,林義傑的公司先從國外取得許多不知名電影的專屬授權,並未在任何平台公開播映,而是上傳這些電影種子到下載平台BT,吸引網友下載,再循線提供下載者的IP向檢警提出告訴,再向被告提出數萬元不等的和解金,藉此營利。該公司以這樣的手法操作的案件全台竟然高達近千件,有的地檢署還被該公司的案件塞爆。
林義傑交保後也馬上在臉書發聲明,認為自己是依法取得授權,提到盜版也是在做「正義的事」,認為自己是因為之前批評政府而遭到查水表。
當然,如果身為電影的發行商或代理商,發現網路上有人用BT下載盜版影片,所以請公司法務或委任律師蒐證提告,這是依法維護權益!
但是如果我成立一間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取得電影的專屬授權人的身份,然後主動蒐證,並且對BT下載盜版影片的人提告,甚至自己把影片放上BT引誘他人下載再循線提告,這種行為就是挑唆包攬訴訟,就是違法的行為。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女性遭到他人強迫發生性行為,依法提告那當然是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但如果是主動引誘他人發生性行為,事後卻又以此向他人威脅要求和解,那叫仙人跳!
而且如果明明就已經獲得影片的專屬授權,身為影片的著作權人,自己把影片上傳BT供人免費下載,卻又對下載的人提出告訴,還可能涉及刑法上的誣告。
另外律師法127條第1項規定「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所以如果林義傑成立公司包攬訴訟營利,又沒有律師執照,可能還另外觸犯了律師法的規定。
林義傑在臉書的聲明只解釋了他有獲得授權,但關於他明明成立公司,花錢取得了一些電影的專屬授權,似乎又沒有在任何平台上面上架營利,所以他成立公司取得影片授權的目的到底是什麼,是否如媒體所述是他故意將影片放上BT引誘他人下載再提告和解獲利,都是需要進一步釐清跟解釋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