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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研院疏失釀新冠病毒外洩 指揮中心重罰15萬元

    2021-12-24 14:49 / 作者 李英婷

    中研院基因體研究中心P3實驗室日前爆發研究助理染疫事件,內部調查報導已坦承管理有疏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2月24日)做出懲處。指揮官陳時中宣布,經釐清相關事實後,認為中研院未依規定落實單位內部生物安全事務之監督及管理情事,依《傳染病防治法》從重裁處最高罰鍰新台幣15萬元。



    中研院P3實驗室在本月初(9日)驚爆一名已離職職員確診,讓台灣維持0本土確診35天破功。中研院在19日將調查結果送到指揮中心,從調查報告中研判有3個感染暴露危險因子,並指出該助理可能是「先脫口罩、再脫防護衣」,個人疏忽導致暴露感染風險中。隨後由指揮中心外部專家會議進行審視與討論,相關懲處及調查結論在今天出爐。



    陳時中表示,調查小組先前進行中研院相關人員訪談紀錄與實驗室內部監控影帶及資料,討論造成實驗室感染之可能原因。經初步調查,結果如下,




    1. 為實驗室人員進行實驗操作時,未依規定穿著C級防護裝備(包括連身型防護衣、N95口罩、雙層手套、護目鏡及鞋套等),且在穿脫個人防護裝備以及使用生物安全櫃方面,皆未遵守該實驗室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

    2. 生物安全會未依「感染性生材料管理辦法」規定,每年落實對實驗室辦理內部稽核;亦未追蹤ABSL-3實驗室之新進人員相關訓練考核完成情形。

    3. 實驗室人員需再加強教育訓練,並落實訓練後考核機制,以及辦理個人防護裝備之實體演練,確認人員對於個人防護裝備穿脫的認知程度。

    4. 另有部分調查細節尚待釐清,將請中研院再提供該實驗室人員進出實驗室之電子紀錄、監控影帶以及工作紀錄等,予調查小組確認。



     







    陳時中公布,對於中研院未依「感染性生材料管理辦法」規定,落實單位內部生物安全事務之監督及管理情事,將於彙整相關違規事實後,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4條及第69條規定,對中研院進行裁處,從重處以最高罰鍰15萬元。



    指揮中心提醒,國內持有、使用、輸出入、保存及處分第2級危險群以上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設置單位,單位生物安全主管及生物安全會,應依法落實對單位內部生物安全事務之監督及管理,以確保所屬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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