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資料照。侯柏青攝
士林地院蘇姓法官上法官論壇控訴,民一庭陳姓庭長拒絕依規定在判決書上簽名、恫嚇書記官不准公告主文及事後刁難、霸凌。士院法官自律委員會介入調查後,經5度開會討論,今天認定陳姓庭長是為維護裁判品質,才會希望再開辯論或於庭員補充判決理由後再簽名,而他要求書記官不要公告主文是「本於職責」,加上拖延2天公告並未違反管考規定,決議「不付處置」。
蘇姓法官10/16上法官論壇貼文,指控她配屬的陳姓庭長拒絕在一起判決書上簽名,在宣判當天更恫嚇書記官不准公告,還試圖找院長施壓,並刁難、霸凌她。蘇姓法官引用知名影集《人選之人—造浪者》對白,向司法院喊話「我們不要就這樣算了,好不好?」
蘇姓法官貼文後,士院立即成立自律會進行調查,不過,蘇姓法官11/9又上網發文,吐露她11/3首度踏入自律委員會的辛酸,她難過地說,「我對公平正義的價值與信仰,一夕崩塌了。」
而士院自律會今天出爐的調查結果,和蘇姓法官的主張南轅北轍。
士院表示,院長彭幸鳴當初依照「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認為這起事件應先送交自律會審議,以確認有沒有符合「無自律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的各款事由。而自律會先後於10/20、11/3、11/7、11/14及11/21五度開會調查、討論及議決,才做出結論。
調查指出,蘇姓法官貼文指控的案件為「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案」,該案由邱姓法官(司法院班38期結業)擔任受命法官,蘇姓法官(司法官班39期結業)擔任陪席法官,陳姓庭長(司法官班36期結業)則為合議庭審判長,3人都是資深法官。此案為簡易案件的第二審判決,因不得上訴,已告確定,
自律會調閱該案件的卷證、評議簿、判決原本傳送、主文公告過程電磁紀錄、士院內湖院區6樓及8樓監視器畫面、門禁管制刷卡紀錄後,再比對合議庭3名成員、民事紀錄科羅股長及唐書記官的書面說明及到會陳述內容,進一步做出陳姓庭長沒有違失的判斷。
自律會表示,關於裁判書簽名部分,依據「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規定,合議庭審判長本來就負有積極審閱所屬庭員裁判書類的職責,以維護裁判品質,滿足人民的良善裁判請求權。
陳姓庭長本於審判長職責,核閱判決稿件後,認為內容漏未說明有利於當事人的重要攻擊防禦方法及不採證物的理由,因此在評議簿提出3千多字的不同意見書,希望再開辯論或在補充判決理由後再簽名,自律會認為,陳姓庭長的舉動應是出於「維護審判品質」,因此認定陳姓庭長暫時不在判決書上簽名有正當理由,而且考量他在宣判日後第2日就完成簽名,此部分難以認定有違失。至於書記官公告主文部分,自律會認為,判決主文應按時公告,以發生羈束力並昭公信,陳姓庭長在宣判日當天通知書記官不准公告,確實於法不符。不過,自律會認為,陳姓庭長遲延公告日數為2天,並沒有超過「法官辦理案件、宣示裁判暨交付裁判原本不當稽延自律基準」所定管考日數,且沒有「自律實施辦法」規定的「經通知於相當期限內改善而不改善」的情形,不構成自律事由。至於提醒同仁部分,自律會認為,陳姓庭長雖然請羅股長向唐書記官轉達提醒「不得公告主文」,如果上傳主文「就要依規定懲處」,但他的舉動是本於審判長之職責提醒行政同仁,無法認定他在主、客觀上有何不法,認定不構成自律事由。
自律會認為,陳姓庭長無論在判決書簽名,或是公告主文部分,都沒有構成行政違失,決議不付處置。而士院表示,本次自律會的審議紀錄,將依「自律實施辦法」規定,循例層報司法院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