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翻攝全律會臉書粉專
台中地院去年審理民事案件時,爆發奧地利商委託中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罕見狀況,但台中地檢署認定「沒有營利意圖」處分不起訴。全國律師聯合會痛批,不起訴處分書對於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有重大違誤,令人難以信服,也對我國律師制度和法律秩序造成不良影響,對此「深表遺憾」。
本案的奧地利商是6800萬的民事糾紛的被告,中國籍的劉姓律師為奧地利商的法律顧問並收取5萬元人民幣,去年受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不過,台中地院去(2025)年8月13日曾傳喚出庭釐清資格問題,引發律師界炸鍋,全國律師聯合會事後具狀控告違反《律師法》。
檢方傳喚劉姓律師,他否認違法,強調沒有使用律師身分,而且是法院傳喚他出庭。檢方認定,他並非受託辦理個別訴訟,收取的費用是顧問費不是委任打官司的報酬,和《律師法》規定的意圖營利有區別,因而不起訴。
全律會今天砲轟,檢方不起訴理由難以信服,對結果深表遺憾,並發出5點措辭強烈的聲明。
1、本件不起訴處分的判斷核心在於「意圖營利」要件。不起訴處分書明確記載,被告收取報酬總額為人民幣5萬元,並採取先收取2萬元、案件終結後再收取尾款的方式 。然此種報酬給付安排係連結個案進程及其結果,二者具有高度的個案連結性,無論從法律實務或一般經驗觀察,均屬典型附隨於個案之法律服務報酬。
台中地檢署竟以公司「法務顧問報酬」為由,認定個案不具營利意圖,顯然忽略報酬與個案間之實質連結,將形式名目置於實質內容之上,明顯違反經驗法則。若在此等具體收費事實下仍否認營利意圖,則任何違法執業行為,皆可藉由顧問或內部法務名義規避規範,恐使《律師法》第127條之規定形同虛設。
2、本件不起訴處分的影響,並非只是在本件個案,恐怕會對我國律師證照制度產生結構性衝擊。我國律師制度是透過國家考試、專業訓練及倫理規範所建立的專業門檻,以確保法律服務品質並保障當事人權益。然而,依照本件處分書的邏輯,不具我國律師資格的外國律師,得以透過企業「法務」或「顧問」名義,實質參與訴訟並提供法律服務,甚至收取與個案相關的報酬,而不受《律師法》規範。此種見解,形同開啟規避制度的通道,使外國律師得「繞道」進入我國法律服務市場,對當事人權益及法治基礎均構成潛在風險。
3、本案凸顯現行對外國律師來台從事法律事務之監管機制仍有不足。依現行法制,外國律師必須經過許可並加入律師公會,才能執業,而中國律師則沒有開放他們在台灣從事律師業務的法律依據 。本件卻出現中國律師以「訴訟代理人」身分入境並實際參與訴訟之情形,顯示「入境審查」、「身分認定」與「實際活動監督」之間,存在制度銜接不全的問題。如果沒有即時檢討並強化相關機制,類似情形勢將反覆發生。
本會將持續與相關主管機關溝通,並要求強化審查及管控機制,以防止外國律師違法於我國執行律師業務之情形再次發生。
4、法院於訴訟代理人資格之審查亦負有重要把關責任。訴訟代理制度係以專業性為基礎,並以律師資格作為核心門檻,以確保程序正當性與法律服務品質。對於未具我國律師資格而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情形,本應採取嚴格審查,除法律明文例外外,原則上不應允許。如果僅用「形式身分」作為判斷依據,而未進行實質審查,恐難遏止未具我國律師資格之人違法執行律師業務之違法亂象。
5、本件不起訴處分不僅涉及個案事實的認定,更關乎我國律師制度之核心價值與法律秩序的維繫。本會對本件不起訴處分的結論難以苟同,後續將持續與相關主管機關溝通及討論,並要求進行制度檢討與修正,以維我國法律制序的健全及當事人權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