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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法庭要開庭!邱顯智收通知書 證實大法官將開說明會辯「性侵案追訴時效」

    2026-01-14 23:22 / 作者 侯柏青
    憲法法庭將開庭討論性侵犯罪追訴權時效。資料照。李政龍攝
    憲法法庭去年底宣告《憲法訴訟法》修正違憲後大復活,即使3名反對派大法官拒絕評議,仍連續出爐兩起判決。前時代力量黨主席、律師邱顯智今天在臉書證實收到憲法法庭開庭通知。根據他PO出的憲法法庭案號追查,大法官應是針對2起妨害性自主「追訴權時效」聲請案召開說明會,令人驚訝的是,其中一起竟是知名的謝姓藝術家性侵案,該案正是由邱顯智代理。不過案涉性侵,說明會應該不會公開。

    邱顯智今天下午在臉書PO文證實接到憲法法庭通知書,他還說,「有一種案件..叫做收到開庭通知書就很高興的案件。」經《太報》調查,這次憲法法庭預計開庭的案件,分別是兩起妨害性主處案聲請自訴之裁定,主案為「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併案為「114年度憲民字第691號」,兩案均是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要挑戰的條文為《刑法》第80條。

    據了解,主案「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的本案為律師蔡尚謙代理被害人的一起妨害性自主案件。該案件源於一名堂兄於1996年到1999年間,被控利用農曆過年、寒暑假及周六日時間,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堂妹(未滿14歲)4到6次,堂妹控告堂哥違反《刑法》強制性交罪及及強制猥褻罪。

    不過,承辦地檢署鑑於追訴權時效最慢在2019年8月30日即已完成,認為堂妹直到2021年12月7日才提告,已罹於時效,因而處分不起訴。案經高檢署駁回再議,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也被駁回。當事人因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聲請書主張,《刑法》第80條規定之追訴權是否適用「罪刑法定主義」?追訴權於舊法時代(指2005年修法前),是否為表面上看似中立的法規範,卻造成 系統性不利 (對於受害的女性及兒童)之差別待遇?,追訴權於實際適用(前述對於遭受性侵害之女性及兒童),出現過度限制或明顯不公,以致適用上違 憲,對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此外,現行司法制度所認定的追訴權,多有利於被告,造成特殊個案無法兼顧實質正義,顯然過苛,對女性及兒童造成雙重不 利影響的系統性歧視後果,在個案適用上明顯遠憲,也有違反《公民與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

    前時代力量立委、現任律師邱顯智將站上憲法法庭。資料照。廖瑞祥攝

    另一起併案則為「114年度憲民字第691號」,這是律師邱顯智代理被害人的妨害性自主案件。

    知名的謝姓藝術家被指在20多年前性侵一名未成年少女並拍攝胸部及撫摸猥褻,觸犯《刑法》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罪。被害人提告後,檢方認定,被控強制性交的犯行發生於2000年,被害人直到2023年7月18日才提告,已超過20年追訴權時效;涉強制猥褻的部分,也早超過10年追訴權時效,檢方處分不起訴,經高檢署駁回再議而確定。被害人聲請交付審判也遭駁回。謝姓藝術家發聲自認清白,實則只是超過追訴期。

    併案聲請書主張,追訴權時效規定讓犯罪者在形式上豁免追訴或處罰,涉及的《憲法》權利為何?對於未成年的性犯罪受害者,請求國家追訴犯罪的權利,有沒有過度限制而違反比例原則或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追訴權時效對於未成年性犯罪受害者,是否系統性不利的差別待遇而違反平等原則?而針對法律變更後,推定為最有利行為人的規定,限制被害人請求國家追訴犯罪的權利,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19條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說明、陳述意見,並得指定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就相關問題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目前已有「民間司改會」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

    憲法法庭這次召開說明會,再度用行動宣告大法官已經動起來,不過8名大法官是否都會出席,是否再現內戰,外界都在等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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