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倫戀示意圖。取自Unsplash
張姓男律師去(2024)年7月與一名在北部法院任職的蘇姓女法官助理結婚,豈料新婚不到3個月,妻子就外遇台中地院一名蔡姓男法官;張律師認為,該外遇行徑已在媒體曝光,害他相當難堪,也影響工作,因而打官司求償250萬元。一審日前判蔡男、蘇女連帶賠償50萬元,全案得上訴。台中地院表示,已組成專案調查小組及啟動自律程序處理,以釐清事實及責任。
張姓律師主張,他和蘇女去年7月間結婚,但蘇女在10月新婚期間,就透過交友軟體認識蔡姓男法官,兩人自11月起竟經常出遊、親吻、擁抱、過夜及發生性行為,行為已經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且嚴重破壞他和蘇女之間圓滿幸福的夫妻生活,侵害其配偶權。
他也認為,本案的侵權行為曾經過媒體披露,導致當事人搜尋他的名字時,常常會問他為什麼出現這系列報導關鍵字,讓他感到極為難堪,也影響到他的律師工作。他認為,兩人自去年10月到今年6月為止的侵權行為,應連帶賠償25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而對造、蔡姓男法官和蘇女雖然不否認有侵權行為的事實,但他們請法官斟酌,張姓律師和蘇女自結婚後到發現外遇情事而分居為止,婚姻期間只維繫了短短5個月;而且,如果深究蘇女在婚後3個月就萌生用交友軟體結交異性朋友排解煩悶的動機,顯然可以發現,這段婚姻早在外遇前就出現問題,婚姻破裂並非外遇導致。兩人請求法官降低撫慰金。
一審法官認定,張姓律師及蘇女於去年7月結婚,今年7月底已由法院裁判離婚,蔡姓男法官和蘇姓女法助從去年11月持續交往迄今,兩人確實有張姓律師起訴狀主張的侵權事實。
法官參照「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的裁判意旨,認為婚姻是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之間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而且夫妻因婚姻契約而互守誠實義務,一方不誠實而破壞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就是違反婚約義務而侵害他方權利。法官認為,配偶權是應受保護的權利,如果違反,侵權行為人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蔡姓男法官和蘇女不否認有侵權行為事實,也承認應該依《民法》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兩人的行為,依據一般社會通念,顯然已破壞張姓律師夫妻的圓滿幸福,破壞配偶之間的誠實與信任關係。因此,張姓律師主張受到精神痛苦,應可採信。
法官審酌,張姓律師的月收入約15萬元、蘇女月收入約6萬元,而蔡姓男法官月收入約10萬元等,考量張姓律師的痛苦、兩造的學經歷、經濟能力及侵權行為破壞婚姻幸福的程度,判兩人連帶賠償張律師50萬元,而且應自今年起訴繕本送達日(2/8)起到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法定遲延利息。全案可上訴。
判賠案曝光後,台中地院表示,本院蔡姓法官與其他法院已婚蘇姓女法助疑涉不當男女交往一事,為釐清事實及責任輕重,已由相關庭長及主管組成專案調查小組,並啟動自律程序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