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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掐死女友還兩度辱屍!憲兵喊「有障礙」求減刑 高院打臉原因曝光

    2025-08-26 14:52 / 作者 白廷奕
    許姓憲兵過不了情關竟殺了女友。資料照。翻攝記者爆料網
    時任憲兵許俊傑因不滿同單位的劉姓女友提分手,去(2024)年5月在女方家中掐死對方後,竟還兩度侵犯遺體。新北地院國民法官一審重判無期徒刑,許男認為相比他案刑期太重,主張他有「自首」應減刑,一審量刑未送鑑定且未審酌他有適應障礙等相關症狀,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今(26)日駁回上訴,打臉4大理由也隨之曝光。

    本案緣於,許男與劉女原為高中同校同學,畢業後兩人各自簽下志願役加入軍旅,又分發到同一單位,互相產生好感開始交往,後來劉女覺得許男控制慾太強,兩人屢屢發生爭吵,決定分手。但許男懷疑劉女另結新歡,去年5月跑到劉女家裡談判,挽回不成竟情緒失控,以雙手掐死劉女,待劉女斷氣後還痛毆其頭部5次,甚至兩度侵犯遺體。

    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審酌許男被捕後坦承犯行,還手寫信給檢察官,請檢察官駁斥律師的主張,不要讓他從輕量刑。國民法官審酌,劉女父親希望判死刑,以及劉女母親、劉姐及劉弟則希望判無期徒刑,檢方也決定不求處死刑,最後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然而,許男被重判後提起上訴,表示自己案發後,有委託劉女姐姐代他「自首」,請求減刑。

    許男主張,從「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查詢,自2002年至2015年間,因感情糾紛引起殺人罪案例,平均刑度是13年9月有期徒刑,一審判刑顯然過重,此外,一審量刑未經量刑鑑定,也未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他有適應障礙等相關症狀,導致無法承受分手刺激,量刑也有不當。不過,高院今天駁回許男上訴。

    判決理由指出,許男案發後,雖然有打開房門讓劉姐進入,並向劉姐表示「報警吧,她已經死了,她沒有救了」,但劉姐當下急於救護劉女,沒有接受許男委託報警的意思,劉姐後來撥打119專線,也只是為了叫救護車,沒有要請救護人員轉送報案資料。至於劉姐向警方表示本案是「情殺」,則是陳述自己目睹現場的狀況,因此,許男不符合「委託他人代理自首」的要件。

    高等法院外觀。記者侯柏青攝

    針對量刑鑑定部分,高院合議庭考量,許男在一審時就已聲請鑑定,但一審評議認為,量刑鑑定的前提是有可能判處許男死刑的情況,但一審考量,劉母及委任律師均表示不希望判死,檢辯雙方討論後,檢方也決定不求處死刑,法院尊重相關決定,才會駁回鑑定聲請。

    至於量刑因子部分,高院認為,一審已詳細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具體考量許男犯罪動機與目的、與被害人關係、犯罪時所受刺激、犯罪手段與所生損害、許男品行與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並為整體評價,認定一審刑罰裁量權未逾越法律規定,量刑也沒有顯然不公平或輕重失衡。

    高院指出,許男主張有適應障礙等症狀,導致他認為遭劉女情感背叛而犯案,但依精神鑑定報告,許男雖然在犯案前診斷出適應障礙,但沒有顯著證據可以佐證,他在犯案時有行為辨識或控制能力顯著降低的情況。高院認為,一審判決雖然沒有提及許男有上述症狀,但該份精神鑑定報告已被檢方列為證據,且經過法院調查,也提示給國民法官看過,量刑時也有一併考量。

    至於,許男主張本案刑度比他案還重,高院認為,司法院建置的量刑系統,只是在統計分析法院對同類個案的量刑情形,供法官參考,但不同個案犯罪情節及行為人屬性都不同,無法比較。

    高院也解釋,許的辯護律師雖然舉出其他案例,指稱他案刑度低於本案一審刑度,但律師舉出的案件不適用《國民法官法》,而且未經國民法官法庭審判,對本案沒有拘束力。高院認為,一審將國民法官多元的生活經驗及價值觀點融入量刑,在國民法官法庭充分討論後作成科刑決定,並在判決中敘明對各項量刑因子的評價理由,沒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經審酌上述理由,高院今(26)日駁回上訴。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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