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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司打20年!洩密媒體助禿鷹炒股削千萬 前金檢局長改判4年5月理由曝

    2025-08-05 13:45 / 作者 侯柏青
    前金管會金檢局長、前高檢署檢察官李進誠看到記者,無奈苦笑。侯柏青攝
    前金管會金檢局長李進誠2005年間,將檢調鎖定勁永假交易一事,在高級酒店洩漏給股市炒手林明達、陳俊吉,另將簽呈洩給記者獨家報導,待股票下跌後,林明達等人趁低價回補股票獲利上千萬,他還將放空的人頭戶名單用小紙條的方式遞給林明達。全案纏訟20年,高院更五審今改判4年5月、褫奪公權3年,並命他配戴電子手環監控,合議庭也公布判決理由。

    官員炒手共組禿鷹集團又利用媒體放利空

    李進誠原為高檢署檢察官,2005年間成功轉換跑道,自2005年1月3日起擔任金管會金檢局長職務,引發法界震撼,但他只當了半年就爆發這起股市禿鷹案,於7/12辭職下台。

    法院判決則揭露辭職原因。調查指出,李進誠於2005年3月10日間批核金檢局劉姓稽核擬的簽呈「勁永公司與子公司之資金往來異常」,得知勁永公司涉嫌與子公司做假交易,偵查機關將於近期內發動偵查,甚至可能執行搜索的第一手消息。

    李進誠3/11凌晨在台北市中山區「梵谷酒廊」,把金檢及偵查等絕對機密資訊洩漏給炒手好友林明達、 陳俊吉,兩人得以高價放空勁永股票。另一方面,他和平面媒體某記者約好碰見,該記者旋即在3/15傍晚前往金檢局拜會李進誠,李進誠洩漏劉姓稽核擬的簽呈內容給記者,讓他第二天就在報紙A5版登出獨家報導,披露勁永已遭證交所及檢調鎖定偵辦。

    李進誠只擔任短短半年的金檢局長就下台。翻攝金管會網站

    該平面媒體刊登獨家報導後,勁永的股價立刻應聲下跌,林明達和陳俊吉遂趁機低調回補勁永股票,進而獲利。但沒想到,李進誠在4/22在核閱證交所送閱勁永股票各時期近永交易前20名及前300名投資人明細表時,發現林明達也被排在裡面。

    李進誠覺得事態嚴重,為了避免林明達等人接受檢方偵查時東窗事發,在5/6晚上到翌(5/7)日凌晨間,在台北市信義區「JOYCE招待所」和林明達、陳俊吉聚會時轉告此事,並詢問兩人放空勁永的6個人頭戶姓名。

    同年5/16晚間,李進誠在台北市大安區「非常好」餐廳,將從文件抄錄的人頭戶「日期」、「券出張數」、「券入張數」、「市場百分比」、「排行名次」等資料化為一張小紙條交給林明達。他的目的是為了警告林明達等人回補勁永公司股票過於集中,導致被列入查核與偵查,應避免再使用上述人頭戶,以免遭查。

    檢方2005年10月將李進誠依圖利罪、洩密罪起訴,並求處8年刑。全案在法院來回20年,一審重判李10年,二審改判9年6月,但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後大逆轉,更一審僅認定洩密改判8月。最高法院二度將案件發回高院更二審,更二審認定構成貪污和洩密,但審酌訴訟時間超過8年,依《速審法》減刑改判6年。

    更三審改判1年,減刑為6月,但更四審又大逆轉改判4年6月,仍遭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五審今天做出判決,刑度微幅下修。

    李進誠戴上電子手環後沉默不語。侯柏青攝

    合議庭:犯後卸責、態度不佳

    合議庭理由指出,李進誠構成圖利、洩密罪等,依「圖利罪」從重論處刑罰,但考量本案自一審繫屬迄今,已經超過8年未能判決確定,因此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

    合議庭指出,李進誠當時擔任金檢局局長,職司全國證券、銀行、保險等金融檢查之責, 其職務對於民眾的影響力很大,民眾對於其公正性及廉潔性的期待也比較高;合議庭考量李進誠自身曾擔任高檢署檢察官,屬於法律專業人士,深知金融檢查秘密及偵查秘密的重要性,違反義務程度較高。

    合議庭痛批,李進誠洩漏職務上應保守之金融秘密、偵查秘密給炒手朋友林明達、陳俊吉和記者,由官員與股市炒手合組禿鷹集團,再利用媒體報導放出利空消息,以此方式牟取暴利,已經影響到企業正常籌募資金管道,也讓廣大散戶投資人血本無歸。而且李進誠所為,讓林明達、陳俊吉分別獲利889萬1423元、471萬7549元不法利益, 嚴重損害金融秩序及經濟發展。

    合議庭表示,李進誠在偵查和歷次審理始終否認犯行,不僅撇清洩密、圖利的行為,還把洩密一事歸責他人,有推諉卸責的狀況,顯示犯後態度不佳,毫無悔改反省之意。

    不過,合議庭考量他沒前科,且具備社會生活所需的知識水準,較容易回復正常生活,而他也有穩定經濟來源,家庭支持系統良好,社會復歸可能性高,因此量處有期徒刑4年5月,褫奪公權3年。

    李進誠看到記者無奈苦笑。侯柏青攝

    電子監控理由曝:強制處分應與時俱進

    合議庭也解釋撤銷改判4年5月的理由,強調原審計算林明達和陳俊吉的不法利益金額有誤,而且李進誠是用間接方式圖林明達和陳俊吉的不法利益,原審論處他直接圖利罪並不適法。而李進誠所為的數次洩密犯行屬「連續犯」,原審論以數罪並不恰當。

    至於為什麼要求李進誠配戴電子手環監控?合議庭指出,檢察官在2005年10月18日偵查階段只命他交保100萬元吉限制出境出海,但他具保將近20年,隨著時代變遷,強制處分也應該做相應調整。合議庭參酌現代之物價水準及經濟水平,認為具保100萬元已經不足以確保李進誠日後必能到庭或到案執行。

    合議庭認為,他涉犯圖利罪而被判4年5月,刑度不輕,一旦判決確定就必須執行徒刑,他的定罪可能性已經隨訴訟程序推進而提高,畏罪逃亡、躲避執行的機率也相應昇高。

    合議庭因此裁定李進誠自即日起(8/5)到明(2026)年8月4日止,接受電子手環等科技設備監控,並應該在每天晚上6點到9點,於台北市松山區慶城街的住居所前,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的臉部照片並同步傳送到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圖利罪部分得上訴,科技設備監控部分得抗告。

    本案承審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廖建瑜、受命法官文家倩及陪席法官林呈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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