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示意圖。取自Unsplash圖庫
新北市某國小蘇姓女童在上課鐘響後仍在走廊玩耍,和另一名羅姓女童在走廊玩「頭拖地」的危險遊戲,另一班的鄭姓女導師將兩童帶回原班交給何姓女導師。何女竟在講台上公然脫下兩人的內外褲,拿斷掉的呼拉圈各抽打一下,蘇童母親提告,何女遭檢方依故意對兒童傷害、強暴公然侮辱罪起訴。一審判9月,二審認定何女平時教導和照顧學童付出許多心力,不能全盤抹煞,減輕改判6月,讓何女有機會服社會勞動,全案定讞。
調查指出,蘇童和羅童2022年間12月間聽到上課鐘響,依然不回教室,兩個小朋友在教室外的走廊逗留玩耍,一個小朋友的頭在地板,另一個小朋友就在前方拉著她。另一班的鄭姓班導師認為這樣太危險,請兩童不要這樣玩,兩童卻依然賴在地板,鄭老師警告說「要去找老師」,兩人才願意起來,鄭老師將她們帶回原班級給何姓女班導師,大概講了一下情況,就回到自己的班級。
沒想到,何女生氣了,在教室講台先脫掉羅童的內外褲,拿斷掉的呼拉圈硬質塑膠條抽打屁股,接下來又脫掉蘇童的內外褲抽打光溜溜的屁股,導致蘇童臀部瘀青。事後家長提告,檢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及強暴公然侮辱罪起訴何女,新北市社會局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裁罰30萬。
蘇童告訴法官,當天鄭老師叫她們回教室,不知道跟何老師講了什麼,何老師就打羅童,接著換她被打,「老師拿壞掉的呼拉圈直接打我的屁股,她當著全班的面,幫我們脫褲子、內褲,然後直接打下去,打了一下,被打的地方有瘀青,我被這樣打,會覺得不好意思、不開心。」
何女應訊時否認犯罪,辯稱自己絕對沒有做,反指蘇童「記憶混淆」,而證人「眾口鑠金」。
何女的律師則主張,蘇童在法院證稱,臀部瘀青「至少會痛3天」,但後來又改稱「隔天就不會痛」;此外,校方調查時有實測,用斷掉的呼拉圈責打形成的傷痕分別是短條形及橢圓形,和蘇童證述不符,且實測抽打的結果只留下紅色痕跡,無法形成瘀青,蘇童是否因抽打受傷,顯有疑義。律師也認為,蘇童的臀部有瘀傷,也可能是她和其他學生拉扯、倒地拖行造成的。
一審認為,蘇童在偵審應訊時僅8、9歲,思考單純,應無法捏造和年紀、生活經驗毫不相干的事,不至於誣告,加上也有同學作證親眼見到打屁股。此外,本案是其他同學的媽媽好心傳line給蘇母,告知臉書社團有在講此事,蘇母上網瀏覽後才詢問女兒,並非蘇童主動告知媽媽,因而認定犯行屬實,判何女9月徒刑。
何女上訴高院仍否認犯罪,但二審合議庭依據蘇童、鄭老師、其他同學證述及臉書貼文等,認為何女的說法不足採信。合議庭認為,何女在全班同學面前抽打蘇童光溜溜的屁股,不僅對蘇童身體施以不法腕力,這個舉動也是對人輕蔑的負面動作,使人難堪、貶損人格及社會評價。
合議庭指出,何女沒有前科,且她應是不滿蘇童上課時間仍在教室外玩耍,還被其他班導師帶回教室上課,才會貿然用這種方式傷害及侮辱時年7歲的蘇童。
但合議庭痛斥,何女的做法毫不尊重蘇童對於身體自主之權利,且影響其身心健全發展,其犯罪動機、目的和手段極為可議。況且,何女身為蘇童的班導師,應該允許學生有犯錯的機會,用心傾聽、真心陪伴,建立學生的安全感及信賴感,縱使蘇童所受的傷勢輕微,但她的所為仍應嚴加譴責。合議庭審酌,何女案發後始終沒有面對錯誤,而且沒有與對方和解,但她也因為本案及其他教導不當的行為遭到停職至今,無法找到其他工作。
不過,合議庭根據何女和學生家長的對話紀錄,發現她對於蘇童的學習情況、蘇母的要求都逐一反應、回覆,也有提醒另一名受害的羅童父親,要羅父注意女兒帶到學校的物品切勿引起忌妒以免遭欺負,也曾建議選擇免費、方便接送之課後輔導機構,更詳細向家長說明學童在校生活習慣。何女也曾向蘇母反映,蘇童偶爾會為了避免被母親罵而卸責給老師(蘇童在用餐時弄壞湯匙卻說是老師弄壞的)。
合議庭認為,由此可見,何女在教導與照顧學童上有相當付出,不能因本案而全盤抹煞,決定改判6月,給予她能夠易服社會勞動的機會。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