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參與平台超過13萬人附議「虐童致死、致殘者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法務部不予採納。翻攝自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
針對近期備受社會矚目的「剴剴案」,有民眾透過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出修法建議,主張加重虐童致死者刑度,並提高不可假釋與死刑等處罰標準,獲得超過13萬人附議,並於3月16日成案,主責機關法務部依規定應於兩個月內回應。法務部昨(5/16)回應,明確表示「不予採納」,理由是相關內容違反刑法規定、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
這項提議再提出兩大主張,第一,建議修改刑法第271條,增訂「虐童致死」條文,對加害對象為12歲以下兒童者,應處3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假釋)或無期徒刑(不得假釋),若有意圖湮滅證據者,則應處以死刑;第二,要求調整刑法第286條,對於凌虐未滿16歲兒少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假釋),併科最高300萬元罰金;若為營利目的,則提高至20年以上徒刑,並併科最高1000萬元罰金。
法務部回應指出,提案中所列30年以上有期徒刑,已超出《刑法》第33條規定的法定刑範圍,因此不符現行法制。根據該條規定,有期徒刑最高為20年,特殊條件下可至25年,不得任意提高至30年。
此外,關於提議增列「不得假釋」與「唯一死刑」的處罰方式,法務部強調,現行刑法已廢除「唯一死刑」制度,改採由法院依據案件情節裁量處罰,並保留受刑人改過自新之空間。若直接規定不得假釋或僅能判處死刑,將剝奪法院量刑權,亦有違憲疑慮。
法務部指出,提案中,建議處罰「意圖滅證」且處唯一死刑,是否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仍須斟酌。又刑法第165條已對湮滅證據行為訂有刑責,並非不予處罰。是否尚有增訂需求,亦須斟酌。
在提案針對《刑法》第286條加重處罰部分,法務部認為已與現行法衝突。目前針對虐待兒童致死行為,刑法可依結果犯構成無期徒刑以上處罰,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若行為人為成年人且故意對兒少犯罪,原刑可再加重至1/2,已有嚴格規範,因此不建議另於第271條殺人罪重複規範。
對於提案中指出,即便凌虐行為未造成身體傷害,也應處10年或20年以上刑責,法務部認為於法不符。依照現行法律,「凌虐」的行為類型已廣泛涵蓋強暴、脅迫與其他非人道對待,僅就未造成實質傷害的行為科以極重刑罰,恐與憲法比例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不符。
同時,提案欲將《刑法》第286條的保護對象年齡限制從「未滿18歲」縮減為「未滿16歲」,對於未滿16歲的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發育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假釋) 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法務部同樣認為這已違反刑法第33條規定,於法不符。
法務部強調,目前對於重大暴力犯罪者的假釋,均從嚴標準審查,會評估受刑人是否具備悔改意願、教化完成程度及其出監後對社會可能構成的危害,如悛悔程度不足,未能完成教化而不適於復歸社會,自得不許假釋。
對於未來是否應針對特定罪名另訂「不得假釋」條款,法務部表示將廣納社會意見,審慎研議修法方向,以保障兒少權益並維護社會安全,以捍衛被害人權益,並維護社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