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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張軒豪酒駕「載書記官」代價大! 懲戒法院判免職、轉任司事官理由曝

    2025-04-14 17:47 / 作者 侯柏青
    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宜蘭地院法官張軒豪(目前停職)去年8月在法院辦公室喝伏特加,傍晚竟開車載書記官上路遭警方攔檢,被測得酒測值每公升1.05毫克,被依公共危險判4月定讞;法官評鑑委員會和監察院分別將他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職務法庭今天認定他知法犯法,重懲免職、轉任台北地院司法事務官,合議庭也公布下重手的理由。對此結果,司法院、監察院、張軒豪均可上訴。

    根據監察院調查,司法官班37期結業的張軒豪,去年8/19在宜蘭地院辦公室喝酒,他在傍晚5點45分開車繞到宜蘭市新福宮停車場載書記官上路,併繞行在宜蘭市、壯圍鄉和五結等地區,沿路原本緩慢行駛,他甚至3度在路邊停車約1小時。當晚8點44分時,他的車子行經宜蘭市縣政二街與環市南路口時,還沒開到中心處卻搶先左轉,遭巡邏交通警員攔查,其後,警察發現他的車子裡飄出一股濃濃酒味,也發現他本人有醉態,測試後發現,他的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5毫克(mg/L)。

    曾患肝病!應知酒駕上路將造成危險

    張軒豪應訊時承認在辦公室喝了150毫升的伏特加,宜蘭地檢署將他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一審判4月有期徒刑,二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司法院在案發後就命他停職,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後認為評鑑成立,將他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不過,法評會考量情節後只建議薄懲「罰俸4月」。監察院日前調查認定,張軒豪實際酒駕超過2小時,經媒體報導後損及司法形象,因此也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監院進一步認為,警方當時沒有依法開罰(連坐)同車的書記官,還函請警政署要求檢討改進。

    職務法庭為什麼會認為張軒豪有必要懲戒?

    合議庭指出,張軒豪曾罹患肝病,如果像他自稱「飲用酒精濃度40%伏特加150毫升」,屆時呼氣酒測值勢必很高,這時若貿然駕車上路,他鐵定知道將會對用路人的生命、身體與財產造成相當程度的危險,但張軒豪卻在上班日的正常上下班時間酒駕上路,顯見張軒豪的主觀惡意和客觀行為,實屬社會大眾無法容忍,而且會引起國民對於政府「酒駕零容忍」政策推行成效的疑慮,已達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的程度。

    此外,張軒豪身為職司酒後駕車、拒絕接受酒測等行政訴訟事件的審判者,竟酒後駕車,招致法官「知法犯法」,「無視生命」的惡劣印象,嚴重損害宜蘭地院機關形象及法官尊嚴,更會造成公眾喪失對法官的職位尊重與執行職務的信賴。他的行為不只是觸法,還嚴重損害職務功能與司法公信,有予以懲戒必要。

    合議庭為什麼認定他應該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司法事務官?

    合議庭表示,張軒豪的違法行為情節明顯嚴重,他過往曾經因為肝病所困,行為時又暴露自己對「飲酒」及「不得酒駕」的自我控制力低。況且,張軒豪曾經有一次肇事逃逸紀錄,這次是二度故意犯罪,可見張軒豪對於自我品行要求低落、欠缺自省自律精神的人格圖像,以社會上明理、不存偏見與通達事理的人的角度來看,已嚴重減損他身為法官應有的職位榮譽及尊嚴,使人民失去對他適任法官的信賴。

    宜蘭地院:他不適合續任法官

    此外,雖然法評會建議輕懲「罰俸4個月」,但合議庭依職權函詢宜蘭地院後,該院表示「張軒豪已不適合續任法官」,合議庭因此認為,罰俸4月不符比例相當原則。

    合議庭表示,張軒豪經過這次偵審程序的教訓與日後刑罰的執行後,應當知所悔改,考量他從事審判已經20幾年,不僅具備法律專業,而且有相當的訴訟實務經驗。司法事務官從事「民事執行」、「非訟事件」等審判事務的輔助工作,和張軒豪原職務的銜接上,比較沒有適應問題,況且,司法院也表示,讓張軒豪轉任司法事務官為適當,決定命他轉任司法事務官。全案尚未確定,張軒豪、司法院和監察院均可上訴。

    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法官吳光釗(懲戒法院法官)、受命法官林孟皇(高院法官)、陪席法官林麗真(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參審員蔡文禎(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及詹鎮榮(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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