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壽前董座鄧文聰(白衣長褲男)。資料照。讀者提供
前幸福人壽董座鄧文聰涉掏空127億元被判27年定讞,他去年底因罹癌獲保外就醫,由於鄧另涉及兩案遭起訴,檢方認為北院裁定交保6百萬元外加報到、電子監控等措施無助防逃,提抗告遭駁回確定。值得注意的是,高院罕見在裁定書中點出,法務部既准許保外就醫,檢方卻提抗告,是否要將規避執行的風險轉嫁法院?更直言檢察機關一邊容許判刑確定的鄧文聰保釋,一邊又要求法院羈押他,顯然不妥。
鄧文聰於2007年挪用幸福人壽資金,向渣打銀行質借2200萬美元,另向瑞士EFG銀行違法質借2億美元,共掏空幸福人壽127億元,陸續被判刑10年、16年、4年定讞,最後確定執行27年、併科罰金8.5億元,勇奪金融弊案被告刑度最高紀錄。
一路遭羈押的鄧文聰2017年12月20日入監執行,但北檢又查出,他涉嫌以幸福人壽資產向瑞士百達銀行質押借貸5900萬美金(約台幣17.7億),挪用1600餘萬美元購買D3土地,餘款流向不明。此外,幸福人壽於2007年8月間,以3億6445萬元違規購買位於台北市信義路的D1土地,金管會命其出售土地,鄧文聰卻賤賣並將土地登記在實質掌握的公司名下。北檢遂將鄧文聰依兩個《保險法》罪名起訴,全案正於北院審理。
北院考量鄧文聰保外就醫,諭知他交保400萬元並境管、搭配科技監控,周一到週五到北院法警室報到及拍照。檢方抗告成功,北院重新裁定後加嚴防逃措施,除原來的條件外,交保金提高到600萬元,改命其每天來北院報到,但檢方仍不滿意,繼續向高院提抗告。
檢方抗告理由指出,原裁定准予鄧文聰3億元交保,沒有審酌他被判27年重刑確定,目前因保外就醫出監;由於他涉及的其他兩案犯罪所得超過10億元,屬法定刑7年以上重罪,而且迄今有超過10年的殘刑沒執行,有很強的逃亡動機。
檢方認為,鄧文聰曾有多明尼加和布吉納法索國籍,迄今仍有隱匿外國護照的情況,他的兒子也有外國籍,他很可能藉此久居國外。檢方也擔心,鄧文聰在中國長年經營事業的資產規模高達數百億元,又和中國高官政要關係良好,一旦潛逃中國可安心久住,他也在新加坡、香港等處開設銀行帳戶,在國外有財力,因此有羈押必要性。檢方認為,原裁定僅命他600萬元交保,無法達到保全目的,要求高院撤銷裁定。而最新曝光的高院裁定書指出,北院原裁定金額就是600萬元,檢方抗告指原本裁定3億元交保「容有誤會」。高院也發現,鄧文聰於2017年12月20日入監後,刑期到2145年3月31日才屆滿,但他因罹癌,矯正署去年12/6裁准他保外就醫1個月,而且依據《監獄行刑法》規定命他百萬交保,今年1/6又再次同意展延保外就醫期限到4/5為止。
高院調閱病歷資料,認為鄧文聰已排定接下來幾個月的診療,考量他自保外就醫以後都遵守相關規定,沒被發現違規,而他遭起訴的案件也早在2020年10月5日就由北院接手審理,至於他在今年1/24遭加保至600萬元,金額已經達到矯正署(100萬)交保金的好幾倍。
高院認為,北院既然裁定鄧文聰接受科技監控等防逃措施,他也符合不得羈押的狀況,裁定有其道理。至於鄧文聰是否會因為企圖規避前案執行而逃亡,屬於法務部或檢察機關指揮執行時應該審慎評估並採取適當措施的問題,並不是法院考量要不要執行羈押時必須審酌的事項。
合議庭也在裁定書裡不客氣地批評,法務部既然准許鄧文聰保外就醫,檢方卻提出抗告,等於將他可能規避殘刑執行而逃亡的風險,轉嫁法院承擔,檢方據此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此外,一方面容許檢察機關讓判刑確定的鄧文聰保釋在外,他方面又要求法院羈押被告,顯然不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