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兒童權利為世界潮流,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張政府應研議如何禁止家內體罰。法務部近日上網公告《民法》父母懲戒修正草案,內容拉掉「懲戒」兩字,並明定「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不少家長擔心再也無法管教子女。但法務部表示,目前只是蒐集各界意見的階段,尚未定案。
現行《民法》賦予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管教權」和「懲戒權」。依《民法》1084條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而《民法》第1085條則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該項條文讓父母得以「適度」責罵或責打小孩。
法務部3月14日上網公告修正《民法》第1085條,公告的草案將條文改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至於有媒體指法務部準備「刪除」父母懲戒權,但法務部強調只是上網公告蒐集意見,時間到4月13日截止,目前還沒定案。
為什麼要修法?法務部表示,根據《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締約國須保護兒童不受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兒童也有免遭體罰、其他殘忍或不人道形式懲罰的權利。再者,《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意見也指各國應於《民法》中明確禁止體罰,加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也提出第2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提及委員會認為政府研議如何禁止家內體罰至關重要,才明定「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此外,根據衛生福利部函釋及《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意見,認為「兒童有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權利」,其中「精神暴力」指心理虐待、精神淩辱、辱駡、情感淩辱或忽視等,「人身暴力」包括對兒童採取體罰和其他暴力侮辱等懲罰。不過該公約不反對正面的紀律概念,但成人應以「有利成長」的方式扶養兒童,採取正面、非暴力的管教方式。
法務部同時認為,《兒童權利公約》要求各國尊重父母「以符合兒童各階段之能力的方式,提供適當指導與指引兒童行使本公約確認權利」的責任、權利及義務,因此參考日本《民法》規定,在草案中增訂「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的內容。
除了法務部打算修法,衛生福利部也同步研擬翻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明定何謂精神和人身暴力的具體樣態。
禁止父母對子女施加身心暴力,國外已有前例。官員指出,德國早在2000年11月8日就修正《民法》,明定「子女有要求無暴力教養之權利,不得對其施加體罰、精神傷害和其他侮辱性之措施」,法國在2019年7月12日修正訂定「親權之行使不得訴諸身體或心理暴力」。韓國在2021年1月8日刪除懲戒權,日本也在2022年12月10日修正規定,指「行使親權者,依前條規定提供監護、教育時,應尊重兒童之人格,並考慮兒童之年齡及發育程度,不得體罰或做任何其他對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產生不利影響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