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姓男子與許姓妻子在徐姓友人於中國大陸凍死後,哄騙徐父簽下理賠申請等文件,盜取理賠金1996萬元。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朱男判刑4年2月、許女判刑2年8月定讞。
歷審判決書指出,朱姓男子與徐姓友人於民國106年底相約出遊中國大陸,朱男陪徐男到機場並購買旅行平安險;徐男當天出境至上海,朱男則翌日出境,前往哈爾濱與徐男會合。
106年12月28日,徐男打電話給妻子,表示證件被朱男拿走無法返台,要妻子先帶小孩回越南;107年1月11日,朱男先行返台,以徐男手機門號聯絡保險公司申請延長保險期間,又向徐父謊稱徐男欠債,要求徐父簽下面額共新台幣3500萬元的本票。
朱男取得本票後又前往哈爾濱,107年1月22日,徐男被人發現凍死在哈爾濱街頭;數日後朱男返台,要求妻子觀察徐家成員與作息,發現徐家僅有年邁徐父、徐男的越南籍妻子與幼女,無人可處理徐男後事。
朱男向徐父誆稱協助處理徐男後事,可代辦喪葬補助、運送徐男骨灰返台,利用徐父智識不足、孤立無援之際,哄騙徐父開立銀行帳戶、簽署保險理賠申請書等文件,待理賠金匯入徐父帳戶後,以提領現金、電子轉帳等方式詐取1996萬元。
徐父直到收到保險公司的掛號信後,才得知兒子生前有投保旅平險,且理賠金已匯入帳戶,卻幾乎被提領一空;警方獲報後查知朱男、許女準備出境,於107年7月18日在桃園國際機場將2人拘提到案,循線查扣徐男骨灰罈、遺照等證物。
朱男、許女否認犯罪,一審苗栗地方法院各判刑4年6月、3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認為朱男早已將徐男骨灰領回,卻遲不交還徐父,顯然是為了遂行詐領計畫,且許女全程知情並配合,2人犯行明確。
二審認為,朱男、許女以電子轉帳方式盜取理賠金,犯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罪,與先前臨櫃提款所犯的偽造文書等罪,同屬單一犯罪計畫,應論以一罪,從重依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罪論處。
二審審酌,朱男、許女精心設計奪產計畫,手段惡劣且毫無悔意,迄今仍拒還理賠金,各判刑4年2月、2年8月,沒收不法所得。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朱男、許女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