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所小學學童遭罰波比跳,還被要求公開描述與同學的紛爭。案經學童與母親請求國賠,一審認定校方侵害學童人格發展權須賠新台幣16萬5000元。二審今(5)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學童及母親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主張,校方自民國107年起,多次以遺失物品等理由,處罰學童跳波比跳,導致小腿肌肉撕裂傷、肌腱發炎。
起訴另主張,學童遭同學霸凌受傷,校方卻要求學童在班上重演霸凌過程,校長另指責學童為媽寶,導致學童與學童母親都患有憂鬱症,以校方違反教育基本法等規定,侵害學童健康權、人格發展權、隱私權,請求校方賠償學童新台幣69萬餘元、學童母親27萬元。
校方抗辯,波比跳是運動暖身項目,強度與成人的波比跳不同,學童因遺失物品選擇波比跳取代填寫事件經過單,是督促學童自我警惕並培養愛惜物品觀念;此外,因學童撞傷同學,才要求波比跳,未嚴格要求確實執行,也未要求重演霸凌過程。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一審法官認為,校方要求學生進行的波比跳有半蹲、撐地等類似體罰動作,認定學務組長曾因學童遺失斗笠帽、水壺、蛙鏡,各處罰波比跳至少20下,代課老師曾因學童撞到同學,處罰波比跳150下。
一審認定,校方處罰波比跳只是省去學童撰寫事件經過單的麻煩,無法達到輔導學童養成注意攜帶身邊物品的習慣,也無法達到輔導學童不慎撞及他人應予道歉的目的,認定校方人員違反教育基本法等規定,侵害學童人格發展權。
另方面,一審法官認為,學童並未遭受霸凌,但校方要求學童描述與同學紛爭的經過,並就其中說詞不一之處進行比劃,造成學童擔心同學評論等壓力,影響人格發展。
一審判決,校方應就所屬公務員的過失行為負賠償責任,3次各處罰波比跳至少20下部分,應賠償學童精神慰撫金3萬元,處罰波比跳150下部分賠償7萬5000元,公開描述紛爭過程部分賠償6萬元,共計16萬5000元。
校方、學童及母親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5)日認定上訴均無理由,校方未遵守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侵害學童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