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買不起房,租金指數連續131個月居高不下,租金抵稅大不易,民間團體今(3月10日)提出兩大修法建議,一是將租金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並將其抵扣額提高至30萬元;二是將租賃糾紛直接納入《消費者保護法》內進行調解,甚至對不肖房東開罰,才能為租屋族減壓。
崔媽媽基金會、OURs都市改革組織與巢運邀請藍、綠、白、黃跨黨派立委們於今日共同召開記者會,提出民間版修法意見。
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呂秉怡表示,根據主計總處發布的2021年12月租金指數,再創歷史新高來到105.01,且已連續131個月不跌,居高不下的租金對民眾造成的壓力極大,雖然房客可列舉一年12萬元的租金支出扣抵綜所稅,實務使用率卻極低。
立委吳玉琴指出,根據「住宅狀況抽樣調查」推估,2019年台灣約有1,00萬6,364戶租屋族,但賦稅署統計,該年度申報「租金支出扣抵綜所稅」的納稅戶僅約2.7萬戶,使用率低落,除了房東拒絕外,主要是租屋族多採「標準扣除額」申報綜所稅,列舉扣除缺乏誘因。
呂秉怡認為,若租金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並將抵扣額提高到30萬元,未撫養子女的家庭可省下9,700元至1萬2,100元稅金;若是撫養子女的家庭也可省下1萬2,400元稅金,不無小補。
立委江永昌表示,他在去年4月已提出「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額移列至特別扣除額,額度由12萬元調升至17萬元,目前仍待委員會排審。
另外,現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簡稱租賃條例)針對租賃爭議有兩大問題。呂秉怡說,《租賃條例》提供免費的租屋糾紛調處機制,但使用更是乏人問津,反觀實務上「調解」是租賃雙方遇到糾紛時,更常尋求的處理途徑。
民團建議,應將房東視為「企業經營者」並納入消保法體系後,消保官可調解租屋糾紛,若有違反規定還可適用罰則,以打擊不平等租約,同時,多數案件在進入調解前即可處理完成,具便民性、有效性的糾紛處理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