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社群上許多網友討論若第一時間開車撞死張文會怎樣,律師在臉書發文分析可能情形。資料照,李政龍攝
北捷北車及中山站外19日發生隨機砍人案,兇嫌於北車站、捷運中山站投擲煙霧彈並發動隨機攻擊,連同自己在內共造成4死11傷,震驚社會。有網友在Threads上發文討論,若當時在中山站外馬路上,有一輛車子直接撞死張文,阻止他後續的砍人犯行,會有什麼法律後果。對此,律師顏紘頤在臉書發文點出一項難題,同時指出人民是否應有自主防制暴力侵害的基本權利,而非單純將正當防衛當作阻卻違法事由而已。
顏紘頤昨日(12/21)晚間在臉書粉專「顏紘頤律師的綠紫黃三色書房」發文指出,社群上很多人在討論「如果當時誠品南西店有一輛車子直接撞死張文,開車的人會有什麼法律後果?」並表示事後大家都已經知道張文的行為是真真切切砍傷人命的現實不法侵害,所以當時如果撞死他,應該也不算防衛過當或誤想防衛。
然而顏紘頤指出,這些都是事後往回才能知道的事,當下沒有人是上帝,每個人都只看到兇嫌一個人在路中央向四方丟煙霧彈,就算手裡拿著刀,但並沒有衝過來攻擊汽車,也還沒開始向人群走去,「這時,您怎麼知道他下一步要殺人?若沒有從網路或廣播得知台北車站有人丟了煙霧彈又殺人,您會想到他就是兇手嗎?」
顏紘頤提到,大家常常看新聞都知道,如果防衛過當,還是會被判刑的(但有免除其刑的機會);如果是誤想防衛,例如人家只是在拍戲,結果你把他當作真的兇殺案,結果可能就更慘,明明想做好事,卻讓自己身陷囹圄變成壞事,這叫大家怎麼敢下定決心撞下去呢?
顏紘頤提到,關於這個難題,是否可以從另一個角度思考,即人民是否應該有自主防制暴力侵害的基本權利,而不是單純將正當防衛當作阻卻違法事由而已,「如果是從自我保護的角度思考,是否只能對現時不法侵害才能反擊?若判斷基準改成不得以超出防衛自己的程度反擊來犯暴力,是否會比較好一點?」顏紘頤認為,讓被侵害的被害人可以有更充裕的合法空間與彈性手段保護自己,而不用在保護自己的時候還要擔心動輒得咎,怕被法律處罰,這才是讓人信賴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