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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員未對屍僵女急救 家屬要求「國賠150萬」!判決出爐了

    2025-10-12 09:03 / 作者 陳明洋
    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因認為急救人員並未對已經沒有生命體徵的母親實施急救,因而告上法院要求150萬賠償,對此法院判決也出爐了。示意圖,廖瑞祥攝
    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因母親倒下後尋求醫護的協助,但由於救護人員倒場時,李母已經呈現屍體僵硬狀態、明顯死亡,所以並未實施急救措施,不料李姓男子就此告上法院,向台北市消防局求償150萬餘元,質疑醫護人員未盡急救義務也沒詢問是否要救,對此法院的審理也認定李男敗訴。

    事件發生在110年6月20日凌晨,當時李男的母親被發現倒臥在住處,並馬上通報警消,到場後醫護人員評估李母已經沒有意識,且無呼吸心跳,身體也已經呈現「屍僵」狀態,因此並未急救。對此李男認為,醫護人員並未履行急救職責,並侵害了知情權和急救權,進而提出國賠訴訟,要求賠償殯葬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共計150萬1000元。

    對此北市消防局指出,經過專業評估,當時李母已經符合現場死亡的條件,根據衛福部函釋,這種情況已非《緊急醫療救護法》中所稱的「緊急傷病患」,自無實施緊急救護的義務,處置並無違法。

    經過法院審理過後,判決書指出,依據國家賠償法,若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並未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人民權利,國家賠償責任即不成立。對於李男主張知情權受侵害,法官則指出,緊急醫療救護的核心在於搶救生命,若要求救護人員在現場還必須先詢問家屬意願才能動作,將嚴重阻礙搶救時效,與立法目的相悖,因此法律並未賦予家屬這項公法上的請求權。救護紀錄表的填寫主要用於行政管理,也非為保護特定人的「知情權」,因此駁回了李男的訴訟請求及假執行聲請。。

    由於李男仍不服上訴,經過台北地院法官審理,最終也認定北市消防局並無無怠於執行職務,處置方式符合法規、專業,不構成國家賠償要件,因此予以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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