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謝志宏,無罪。」
在台南看守所遭羈押19年的死刑犯謝志宏,台南高分院於近日(5/15)撤銷原判決,宣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回到20年前,2000年6月23日的晚上11時,對你我來說可能只是一個平凡的晚上,但那一晚發生的事情改變了謝志宏的一生。
當晚,謝志宏跟好友郭俊偉酒後外出兜風,搭訕了18歲的陳姓女子,後來因為口角糾紛,郭俊偉竟然對陳女強制性交,最後甚至以蝴蝶刀連刺40幾刀,殺害被害人;更兇殘的是,一名路過撞見行兇過程的老農民,也被殺害滅口。
事後郭俊偉一口咬定謝志宏也有參與殺人,20年前的田邊小路沒有任何監視器,唯一證人也已經被殺害,雖然謝志宏不停喊冤,因為郭俊偉通過測謊,且法醫的鑑定結果認為傷口深淺不一,應該非同一人所為,法院最後採信了郭的說法,全案經法院更7審後,謝志宏於2011年死刑定讞。
在監獄度過19年後,死刑犯謝志宏於日前被宣判無罪釋放。(圖片來源/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但其實整個判決過程是充滿疑慮的,首先是作案用的兇刀居然沒有做指紋鑑定,第二是謝志宏案發當時穿的衣服跟機車都沒有血跡反應,而測謊結果也可能因為當事人當下的情緒、精神狀態而失準,並不能當作有罪無罪的唯一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一項第六款「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2018年,台南高分檢提出一份當年警察未一併移送的謝志宏手寫「行蹤交代稿」作為新證據,指出謝志宏在做筆錄前明明否認殺人,何以短短幾個小時後會在第一次筆錄突然坦承自己殺人,這次筆錄的製作過程到底發生什麼事?也被認為這個自白筆錄的證據能力顯然有問題,台南高分院2019年3月同意再審。
高分院審理過程中認為謝俊宏在20年前的認罪自白並沒有錄音錄影,因此不能作為證據,更認為郭俊偉的供詞前後矛盾,錯誤百出,至於法醫的鑑定也只能說「不排除是兩人以上作案」,但也可能是一人作案,更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謝志宏有參與殺人。
歷時20年,台南高分院終於因為上述種種不合理的證據,判決謝志宏無罪,判決內引用《洗冤錄》內一段話,「事莫大於人命,罪大莫於死刑,殺人者抵,法故無恕,施刑失當,心則難安」。
(圖片來源/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這個案件如果以結果論來說,被冤枉之人沉冤得雪,似乎是好的結果。但案發時才21歲的謝志宏,整整20年的人生幾乎都在監牢度過,從剛成年的少年變成了中年大叔,消逝的光陰要怎麼彌補?
每當有這種冤案出現,包括徐自強案,鄭性澤案,還有這次的謝志宏案,事後大家都會驚訝於審判程序中的錯誤百出,及證據採用的草率,但你說這些司法人員跟被告有仇嗎?為什麼要刑求?要故意誣陷他們?
曾聽過一句話「通往冤獄的道路,都是由自以為是的正義鋪成的」,每一個刑求的員警、有罪推定的法官、檢察官,恐怕都是自以為在替天行道,實現正義,而選擇性的忽略了對被告有利的證據。
希望每一件冤案都要提醒所有司法人員,不能輕忽任何一個證據,也不能用主觀去認定被告究竟有罪無罪,我們不是神,不要把自己放上神壇做神的工作,我能做的、該做的,就是仔細的審視每一個證據,每一個細節,做出適情適法的判決。
希望不要再有任何一個人,需要用十年、二十年的人生,去證明一件自己根本沒有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