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武漢肺炎的爆發,相信讓許多臺灣人都不禁回想起SARS時期的陰霾。因為有SARS的前車之鑑,政府對這次武漢肺炎的疫情如臨大敵,並發布了幾項防疫措施。而多項防疫措施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學校對陸生管理計畫工作指引》引發了在臺陸生抗議,認為此項措施嚴重違背基本人權。
在臺陸生對於台灣政府防疫措施提出違反人身自由之抗議。(圖片來源/Yufan Sun臉書)
為防止武漢肺炎疫情擴大,我國政府針對三類陸生進行分流管理。
2003年,和平醫院因為發生集體感染SARS事件,臺北市政府公布「臺北市政府SARS緊急應變處理措施」,召回和平醫院員工返院集中隔離。
當時和平醫院周姓醫師未依限返院,而被記2大過並先行停職,同時被處以新台幣24萬元罰鍰,另又受停業3個月之懲戒處分。該醫師多次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最後以醫院員工返院集中隔離,剝奪其人身自由,相關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聲請釋憲。
周姓醫師聲請釋憲後,因此有了釋字第690號解釋。
釋字第690號解釋認為當時所為之強制隔離的處置,並未違反憲法。解釋理由書提到,「面對新型傳染病之突然爆發,或各種法定、指定傳染病之快速蔓延,已(或將)造成全國各地多人受感染死亡或重大傷害之嚴重疫情…為阻絕疫情之蔓延,使疫情迅速獲得控制,降低社會之恐懼不安等重大公共利益,將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施行適當期間之必要強制隔離處置,進而予以觀察、檢查、預防接種及治療,除可維護受隔離者個人之生命與身體健康外,且因無其他侵害較小之方法,自屬必要且有效控制疫情之手段」。
對比現在的武漢肺炎,為了因應疫情,政府採取必要的隔離措施,並訂定合理的隔離時間(14日),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所做的必要手段,雖然確實剝奪了部分人的人身自由,但兩害相權取其輕,對於受隔離者也不是不能承受的負擔。
因此人民對此,也更應該明白維護公共利益的重要性與必要性,是遠遠超過個人利益的犧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