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男子去年暑假本欲搭機赴美就學,卻被星宇拒載,事後該名男子一狀告上法院,並向星宇求償31萬元。示意圖,星宇航空提供
北市一名何姓男子去年暑假原本欲搭乘星宇航空返回美國洛杉磯上課,不料登機前卻被地勤以「不符合美國入境規定」為由拒載。何男事後指控星宇航空害他因此錯過行程、搬家延遲,並因此衍生額外租金和通訊費支出,向星宇求償共31萬7,105元。全案經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星宇航空是在向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查證後,確認原告若抵達美國將被拒絕入境,屬依法拒載,因此判決原告敗訴。
判決指出,何男主張他原訂2024年7月14日搭乘星宇航空班機至美國洛杉磯,卻在登機口遭地勤攔下,並指稱其I-20(Certificate of Eligibility for Nonimmigrant Student Status)文件有問題,拒絕讓他登機,導致他無法順利就學,並因此衍生搬家、延期租金、通訊等費用,還受到精神損失,憤而提告求償31萬7,105元。
不過星宇主張,根據運送條款,航空公司得在旅客不符目的地國家入境法規時拒絕運送,當天地勤依規定核對學生入境必備的I-20 表格後,發現原告預計抵達日期,疑似早於美國聯邦移民法規所要求的「開學前30日內」才能入境。換言之,何男並非因簽證失效或文件偽錯,而是他預計抵達美國的時間「太早」,不符 F-1 學生簽證的入境時點,即使抵達美國,海關也會因此拒絕讓他入境。
星宇表示,地勤透過專線聯繫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值班官員明確回覆「學生若在開課前30日以前入境,美方會直接拒絕入境」,因此拒載屬依運送條款為遵守美方法規,並非原告所稱無故拒載。
法官認定,星宇經聯繫美方確認將拒絕入境後,依該公司運送條款拒絕運送,難認星宇有無故拒載情況;何男主張遭星宇侵害權利或遭受損害等,未能充分舉證,難認可採。審結駁回何男之訴,訴訟費用由何男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