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5月3日)三讀通過《商品標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網路商品販售平台納入規範。條文也新增如有違反《商品標示法》情節重大或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得逕予處罰的機制。
考量近年來商業快速發展之需求及資訊科技蓬勃發展,促使網路購物成為消費者主要購物方式之一,同時電子標示方式亦隨之融入消費者日常生活;又現行條文對於違反標示義務之處罰,一律採取「先通知改正」,屆期不改正始得予以處罰之模式,緩不濟急,也難以遏止,因此提出《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修正後,可視情節輕重,直接處以罰鍰。
三讀條文增列販賣場所以外的檢查場所,並將網路商品販售平台納入規範。條文新增,地方主管機關可以到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商品製造、存放或分裝場所檢查,相關場所的負責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違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至2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同時也增訂,商品於網際網路平台販賣者,地方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平台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相關資料,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另外,基於公益及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安全考量,此次也修正「一律須先通知改正後始得處罰」的機制,增列違法情節重大或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害時,地方主管機關得逕予處罰,以符合社會大眾期待。
台灣民眾黨立委賴香伶在三讀通過後發言指出,現行商品標示規定寬鬆,例如材質只標示「塑膠」等,現在修正通過為業者標示主要成分及材料時,必須讓消費者可以查詢到「化學名稱」,更加保障消費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