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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畯珅性侵幼童案 監院要求法務部重啟調查園長母是否匿報涉刑責

    2025-02-05 15:09 / 作者 政治中心
    監察院針對北市幼兒園性侵案糾正台北市府舉行記者會,監察委員葉大華說明。廖瑞祥攝
    北市培諾米達幼兒園教保員毛畯珅性侵幼童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二審重判28年8月,引發社會震驚、輿論關注。監察院今(2/5)宣布通過糾正臺北市政府,由於毛畯珅為該幼兒園園長暨負責人之子,監察院並請法務部針對該幼兒園負責人於全案中是否因匿報而涉有相關刑責,要求法務部重啟司法偵查。

    培諾米達幼兒園在111年7月至112年7月間發生園長之子、教保員毛畯珅涉嫌對園內6名幼童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拍攝及持有性影像,犯行時間長達1年。檢警更溯源查出,毛畯珅於110年10月至112年7月間,即在其母經營之托嬰中心與幼兒園對多位幼童性侵、猥褻,並使用手機從旁拍攝、偷拍性影像,目前已查知受害幼童計有39名,惡性重大,目前尚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監委指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111年首起通報疑似性侵害事件,曾辦理早期鑑定,由於鑑定意見指出,被害人對於案件部分的主要證述內容一致,僅案件發生細節及部分生活細節不一致,因此在不起訴理由稱:顯見依被害人之年齡及心智發展程度,尚易受事件複雜度…等因素影響,致所陳述內容與事實不符,且被害人於案發後亦未顯露恐懼或焦慮情緒,故不符合創傷壓力症候群。

    對此,監委認為,檢察官未再洽請鑑定醫師本於專業確實釐清相關疑義,亦未詢問本案社工或臺北市家防中心之評估意見,即認被害人之證述內容不足採信,調查程序難謂周妥。據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不得僅因被害幼兒對於案發經過之細節證述不盡相同,認其證詞全無可採;又社工及鑑定醫師之意見得為判斷被害人陳述憑信性之補強證據,於被害人證言補強欠缺之情形,不能置而不問。

    監察院指出,學齡前兒童為脆弱證人,其證詞經常有司法採認問題,兒童遭性侵害案件係採司法調查與行政調查併行,教育部應偕同衛福部與法務部共同釐清如何組成整合性團隊,以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與鞏固收集必要之兒童證詞。法務部應督促臺北地檢署研議是否有新事實或新證據而得再行提起告訴,並查明本案幼兒園園長於本案中是否因匿報而涉有相關刑責。

    監委並指出,112年通報案件,本案幼兒園共有4名教保服務人員知悉並均向負責人報告,負責人卻因與行為人具有親屬關係而匿報,現行通報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有欠周延,教育部應本於國際兒童權利公約CRC「兒少最佳利益原則」儘速通盤檢討修法。

    除此之外,監察院指出,臺北市政府未落實兒少權法第69條審議處理原則,並於公告裁罰資訊後於新聞稿妥適呈現,引發網路肉蒐及公審效應,核有未當,允應檢討改進。衛福部於監察院調查後,於113年8月12日函送「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予地方政府及媒體業者參考,應持續檢討實務運作情形,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保障被害人隱私,並兼顧揭弊及維護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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