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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賄近20億、被查前1個月還在撈 中國內蒙「老虎」遭判死緩

    2025-10-14 20:04 / 作者 國際中心
    中國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波,今天(10/14)依受賄罪判處死緩。翻攝央視
    中國湖北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10/14)一審宣判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波受賄案,依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在其死緩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他收賄總額超過4.49億人民幣(約19.4億元台幣),被調查前1個月還在貪。

    根據公開資料,王波1958年10月出生,一直在內蒙古工作,2010年任呼和浩特市市長,隔年任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2018年任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2024年6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查,法院資料顯示他在被捕前1個月還在貪,同年12月遭開除黨籍。

    央視等媒體報導,2003年上半年至2024年5月,王波利用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單位和個人所送財物超過4.49億人民幣(約19.4億元台幣)。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曾指王波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私營企業主提供的住房、宴請和服務安排,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

    通報又指他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金,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利用職權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家風不正,長期對其子失管失教;將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王波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

    不過他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具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判決。

    「界面新聞」報導,王波曾和內蒙古多名落馬大「老虎」共事,他曾任內蒙古自治區副主席,雲光中、白向群、趙黎平、潘逸陽曾先後擔任過相同職務。雲光中2020年遭判14年;白向群2019年遭判16年;趙黎平2017年被槍決;潘逸陽2017年遭判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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