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正式公告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李政龍攝
中央銀行今(7/15)日公告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除了提升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的效率,也配合金管會推動台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的政策,簡化指定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外匯業務後勤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及發行外匯金融債券之申辦程序,由於預告期間外界無修正建議,央行以原預告條文發布,並自今年7月17日生效。
央行官員表示,為了提升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效率,簡化指定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外匯業務後勤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以及發行外匯金融債券的申辦程序,於4月中旬擬具「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13條。
修正重點包含為了配合金管會亞資中心而進行的修正,現行銀行發行外匯金融債,以往規範7天內要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備)文件及相關資料,函報央行備查;之後比照金管會規定,並放寬至15天。
另配合金管會「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放寬銀行於核定範圍或額度內再發行者,無須再函報央行備查。如銀行發行外匯金融債,過去要在一週內準備相關文件函報央行備查,即使是相同的發行額度,發行10次就得備查10次;往後僅首次發行的15天內備查,在同個額度、計畫可逕行發行。
央行也簡化銀行業結匯資料傳送作業,現行規定個人即期外匯交易傳送資料金額門檻為50萬美元、團體為100萬美元,修正後個人及團體為等值100萬美元;即期外匯交易資料傳送時間為訂約日次營業日中午12時前。
同時,為了簡化程序,指定銀行依規定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提供顧客各項外匯服務,後續若有增設或裁撤設備,無須再發函給央行,改由指定銀行自行控管維護相關資料,並留存紀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