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口支付創辦人胡亦嘉。資料照。讀者提供
街口支付創辦人胡亦嘉為拓展電子支付服務多次槓上金管會,金管會3年前揮刀開鍘,命街口投信解除胡的董事職務。胡亦嘉遂提行政訴訟和金管會鬥法,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今天以4大理由狠狠打臉胡亦嘉並判他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街口集團裡的街口投信與街口金融科技、街口電子支付3年前欲合作提供「託付寶」,但金管會認為,其廣告文宣恐讓人誤信保證獲利或宣稱可以提供快速買回服務;也認為街口投信提供的文件未據實陳述及隱匿,由他同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的代理人制度更有重大缺失等,命街口投信解除他的董事職。
胡亦嘉提出行政訴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敗訴,北高行也公布認定理由。
北高行指出,胡亦嘉對街口集團的營運具有控制權,他著眼中國「餘額寶」大舉吸引資金模式,積極打造台灣版餘額寶,他指定高武忠擔任街口投信董事長,自己擔任副董事長。
不過,胡亦嘉主導街口集團在2020年7月20日開放託付寶上線,高武忠不願配合違法業務,當天就被街口金科撤換代表董事資格,胡亦嘉旋即自行代理街口投信董事長。但是,街口投信總經理也不願配合違法業務,同年7/27辭職,胡亦嘉又自己兼任總經理。
合議庭認為,「託付寶」服務實際上由胡亦嘉一個人決定赴諸實行,縱使專業經理人基於違法考量多次勸阻,他仍甘冒重大違規,逕行下令讓託付寶違法上線營運。他的行為已不符合公司治理機制,更不顧其他股東及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違背金融事業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更違反街口投信的內控程序規定。
北高行也指出,胡亦嘉對於投信事業的經營「欠缺法令遵循意識」,他利用街口集團的多重架構,以切割分工再串接重組的模式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形成多重架構讓託付寶得以用「保證獲利」的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足以引誘誤導民眾投入資金。
他刻意規避銀行監理法制,挾著金融科技創新名義,企圖實質從事銀行等金融業務,卻不用依法負擔各種監理成本,顯然意圖享有不法監理套利,讓居於資訊劣勢的公眾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處於金融監理的重大破口。
合議庭認定,他利用街口集團不法從事金融業務,已危及公眾財產權益及整體金融秩序,違規情節重大。行政機關為了避免危害繼續擴大而採取因應措施,導致申購基金款項未到帳,胡亦嘉卻把此事當成自己沒有不法責任的託辭,主張未造成損害,說詞不值得採信。
北高行也表示,胡亦嘉為了讓託付寶上線持續營運,明知還有重大缺失沒完成改善,就逕自以街口投信代理董事長的身分,簽核指示經辦人員蓋公司大章於「經街口投信內部評估後確認合法合規」承諾書後,直接將「託付寶經內部評估後確認合法合規」書面承諾函報金管會,合議庭認定,他確實未據實陳述,還刻意隱匿託付寶的重大缺失。
北高行進一步認定,胡亦嘉沒有擔任投信事業總經理之資格,卻1個人同時代理街口投信之法令遵循主管、總經理及董事長3個人的職務,已然違法;此外,他也同時代理街口投信的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也屬違法。
北高行基於以上證據,認定金管會的處分沒有違誤,判胡亦嘉敗訴。全案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