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麥寮電廠,取自其官網
台電在2015年向和平、麥寮兩家民營電廠請求返還資本費差額約34億餘元,一審判台電敗訴,昨日(7/28)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再判台電敗訴,但仍可上訴。台電今(29)日對判決表示遺憾,將在收到判決書後進行研議,並必要時提出上訴,以維護公司權益。
全案起於2015年,台電向和平、麥寮兩家民營電廠,請求2008年至2012年因未調整資本費率的34億元損害賠償爭端。
台電表示,與民營電廠簽訂購售電合約,依購售電合約規定,燃氣機組的燃料成本費率,是以前一年度台電天然氣牌價成本反映;燃煤機組則是以一年半前之燃煤成本反映。
2007年因天然氣價高漲,民營燃氣電廠因而要求改為即時反映燃料成本,燃煤電廠也提出要求希望縮短燃料成本反映時間。台電雖同意燃料費率調整機制,也同時要求民營電廠修正資本費率。
但
9家民營電廠透過協進會方式,達成聯合拒絶與台電修約調整資本費。因而造成台電資本費差額的損害,因此在2015年對9家民營電廠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共計求償金額超過90億元。其中昨日判決出爐針對和平及麥寮電廠的部分,約求償34億元。
台電解釋,與民營電廠的購售電費率,包含「容量費率」和「能量費率」。容量費率反映電廠投資固定成本,主要為資本費率。能量費率反映變動成本,主要為燃料成本費率。
事實上,9家民營電廠間聯合行為拒絕與台電修約調整資本費,
已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確定民營電廠有違反公平法第14條第1項「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在2013年3月15日對9家民營電廠開罰。電廠雖也提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最高行政法院去年已判決公平會勝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