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提醒,贈與未上市櫃股份或出資額,應按資產淨值計算贈與總額。廖瑞祥攝
新年伊始,許多長輩開始規劃運用每年新台幣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將名下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權贈與子女,以利家族財富傳承。北區國稅局提醒,未上市櫃公司的價值計算基礎,應是贈與日當天被投資公司的「資產淨值」,而不是股票面額或是出資額。
北區國稅局也說明,在估算未上市櫃公司的「資產淨值」時,要留意資產估價的2大關鍵。
第一,如果被投資公司名下有土地與房屋,當初買入價格(帳面價值)低於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價值」,就要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調整。
第二,被投資公司如果持有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其投資金額如果低於贈與日當天的收盤價(無收盤價時,按最近一日收盤價),應按收盤價估價調整。
舉例來說,甲君在2026年1月19日將其持有未上市(櫃)A公司股份200萬股,贈與其子乙君;在贈與稅申報期限內,以每股面額10元,申報贈與總額2,000萬元,並計算應納贈與稅額175.6萬元[(2,000萬-244萬)×10%]。
但國稅局查得,A公司的每股淨值為17元,而且A公司資產項下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30萬股(每股帳面價值100元,帳載投資金額3,000萬元),於贈與日的每股收盤價為90元,估算時價2,700萬元(30萬股×收盤價90元)。
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贈與日B公司股票的時價低於帳載的投資金額,這部分免予調整。
但是,未上市櫃公司A的「資產淨值」為每股17元;因此調整核定贈與總額為3,400萬元(每股17元×200萬股),並因此核算贈與稅為332萬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