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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發投抵申報有眉角!勤業眾信揭5要點、籲企業勿踩雷

    2025-11-03 11:45 / 作者 吳馥馨
    圖為中山大學半導體聯合實驗室。中山大學提供
    勤業眾信今(3)日表示,政府為鼓勵企業從事研發,以增加競爭力及創造更高收益,在《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分別制定了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辦法,但國稅局查核有這5大要點,提醒企業要留意,以免補稅。

    這5大要點分別是研發人員薪資的歸屬與合理性、原物料等費用列報、委外研究發展費用的限制、無形資產及政府補助款、其他常見的技術性錯誤。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朱光輝表示,企業若想適用研發投抵,除了須先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產業發展署、金管會等審核其研發計畫外,也須留意後續因國稅局在審核企業營利事業所得稅中,所填報經核准的研發計畫相關經費時,常有不同看法而調整補稅。

    其中,人員薪資常是研發費用中占比最高項目之一,也是國稅局查核重點。實務上常見問題包括:研發經費是否包含了主管人員薪資、是否為專門從事研發工作之全職人員、員工學經歷是否足以勝任該研發活動等。

    國稅局在審核資料時,常會要求企業提供詳細的組織架構、研發單位的員工名單、職稱及工作內容、暨研發記錄等,若無法提供相關佐證,其列報之薪資將被全數或遭大幅調整。

    勤業眾信稅務部協理周正國說明,研發單位的主管人員、是否為專門且全職從事研發、及研發人員學經歷是否符合專職研發的定義及具備研發能力,是國稅局與企業之間常有爭議之處。

    國稅局針對所申報的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等費用,會要求企業佐證這些是否專供研究發展單位從事研究用,且是否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發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若屬於研發單位之行政管理支出、例行性之資料蒐集及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等支出,則不得認列為研發支出。

    實務上常見企業誤將用於生產環節的費用,申報於研發投抵而遭剔除。朱光輝提醒,若為不同研發計畫所共用費用,則須提出合理的分攤方式。

    另外,研發投抵的原則上是建立自主研發能力,因此須在台灣從事研發活動才能認列為研發支出;但若個別研發計畫部分有委外必要者,委託對象則須為國內學術研究機構、大學或經專案認定的國外研究機構及大學;且實務上須取得對方開立的統一發票或收據,並提供合約及研究報告等佐證資料。

    無形資產攤折方面,只有專為研究發展計畫所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門技術等,其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才能認列。此外,若該研究發展計畫有取得政府補助款,為免同筆研發費用支出享有雙重優惠,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發支出應排除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的收入。

    研發計畫及適用的租稅抵減方法,都須在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每年5月)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且研發計畫也沒有結算申報期間之後辦理更正的機制。

    朱光輝特別說明,為免被國稅局調整並順利享受租稅優惠,企業事前應訂定明確的研發計畫;研發進行過程中,企業應建立詳實記錄;並編製詳實的結案報告。企業必須從「形式申請」轉變為「實質管理」,將研發活動的規劃、執行、記錄與成果驗證融入日常管理中,才能有效降低被調整補稅的風險,真正享受到政府鼓勵研發的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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