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院黨團總召傅崐萁。國民黨立院黨團提供
國民黨立院黨團總召傅崐萁捲入競選小物案,檢調3月間兩度搜索「管家」李慶隆台中、花蓮住處,但北機站、北檢4月間接連通知李慶隆到案,他均未到案。北機站調查發現,李慶隆於3/11接受檢察官訊問後,隔天深夜就開車到律師張睿文事務所後,停好車拆除車牌後就神秘消失,檢方日前發布通緝李慶隆,檢調今天搜索張睿文及其律師事務所,檢察官訊後認定張睿文涉犯《刑法》藏匿人犯罪,諭知交保50萬元。
北檢指出,指揮北機站偵辦戰天下出售競選小物案,今年3/11、3/14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搜索李慶隆位於台中、花蓮住居所,但北機站在4/8通知李慶隆到案、檢察官於4/11傳喚他到案,李慶隆均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檢方開拘票也找不到人。
北機站調查發現,檢察官3/11訊問李慶隆後,翌日(3/12)深夜,律師張睿文事務所的林姓員工開車,和被告李慶隆駕駛的自小客車,一前一後駛入律師事務所之大樓地下停車場,李慶隆的小客車直接停放在張睿文所有的停車位上,而且這輛車的前後車牌竟然都被卸除。
李慶隆自該日起,調查官、檢察官好幾次聯繫都無法連絡上,張睿文卻刻意隱匿此事,向檢方陳報他和李慶隆失聯,檢方綜合調查其他相關事證,認為有相當理由可以確認張睿文藏匿李慶隆或使之隱避,涉及《刑法》第164條藏匿隱避犯人罪嫌。
檢方指出,承辦檢察官為了保全證據,依照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所揭示保障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間的秘密自由溝通權意旨,指揮北機站向台北地院聲請搜索張睿文及律師事務所獲准,檢方表示,本次搜索扣押之標的,已經排除張睿文與被告李慶隆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之行使而生之文件資料(如文書、電磁紀錄等),並沒有違背憲法法庭判決。
檢方表示,承辦檢察官於今(2)日指揮北機站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搜索張睿文律師、林姓員工及該律師事務所,並接續詢問、訊問張睿文與林姓員工。檢察官複訊後認定,張睿文涉犯《刑法》第164條藏匿隱避犯人罪嫌,諭知新台幣50萬元交保,證人林姓員工則請回。
至於李慶隆經檢方傳拘無著,檢察官認定有事實足認他已經逃匿,因此依法發布通緝。
檢方表示,鑑於本案涉及搜索律師事務所,受社會輿論高度關注,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與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說明必要,因此依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發布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