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潔認為,憲法法庭不受理高虹安案釋憲,就是要高等法院自己好好處理。翻攝林志潔臉書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台北地院認定詐11萬餘元助理費,依貪污罪判7年4月而遭到停職。全案上訴高院後,合議庭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明確性原則,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不符且影響裁判結果,據此裁定停審並聲請該規定釋憲,憲法法庭昨卻裁定不受理,形同打臉高院。對此,陽明交通大學科法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表示,白話來說,憲法法庭的理由就是「到底干我什麼事?請高院自己處理」。
林志潔今(2/8)在臉書用「白話」方式解析高虹安案憲法法庭不受理的原因,第一,《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的條文只是在說明要給立法委員助理,這個條文不是刑事法規,也不是在規定怎樣行為是犯罪,所以並沒有犯罪構成要件不明確問題。這條規定也沒有授權訂立其他補充規定,因此也沒有授權不明確的問題。
林志潔接著提到,至於有關立法委員自己聘任助理時,有無違法申請加班費或用人頭支領費用等等問題,這是刑事法庭要做的審判工作,不是憲法法庭要做的工作。
林志潔總結表示,高院法庭就高虹安市長貪污案所涉及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有違憲疑慮、聲請釋憲,被憲法法庭認為不具備《憲訴法》55條得聲請釋憲的原因,所以憲法法庭不受理,「憲法法庭請高院好好繼續審理高市長是否有貪污的案件,更加的大白話:這到底干我什麼事?請你自己去好好處理」。
全案源於高虹安擔任立委時,與綽號「小兔」的前行政主任黃惠玟謀議,取得時任辦公室主任陳奐宇、時任法務主任陳昱愷及時任公關主任王郁文同意後,利用助理們當人頭,將助理酬金及加班費浮報至「預算上限」,超過部分配合繳回給辦公室「零用金」,共詐領46萬30元。
高虹安一審被判7年4月,褫奪公權4年,上訴高等法院後,高院合議庭年初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理由是高虹安案的事實評價適用的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屬於高虹安案判決必須優先確認的先決問題,依據合理確信,認為該規定違反憲法法庭諸多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且不具「授權明確性」要求,更不符合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的意旨,因而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由於將直接影響原因案件裁判結果,合議庭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該規定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