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3度進入羈押庭,這次遭收押。廖瑞祥攝
前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鄭文燦涉收賄500萬元遭逆轉收押,而最新出爐的桃園地院裁定書驚爆收押關鍵原因。裁定指出,他在7/5應訊當天上午,用LINE將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姓秘書,疑似早已透過管道知悉檢方偵辦內容,此外,施姓秘書也涉嫌多次替他傳遞訊息給涉案的廖俊松父子,更曾在案發當年前往廖俊松之子的住處。這些關鍵證據讓法官認定他有串證疑慮,考量他曾任桃園市長,對於檢方尚未傳喚的證人有廣泛影響力,因此裁定收押禁見。
桃園地院指出,在犯罪嫌疑部分,鄭文燦否認涉及《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但法院認為,依據證人廖俊松及廖子(廖○廷)證述及卷內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通訊軟體對話,佐證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
不過,法官認為,檢方聲請意旨指涉的「洩密」案情,法院依據廖俊松、廖俊松之子(廖○廷)的供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固然可以證明廖俊松父子兩人知道廖俊松遭監聽,但是洩密源頭是否為鄭文燦還不確定,而從卷證裡面,也只能看到廖俊松之子(廖○廷)的證述,至多只能形成鄭文燦有洩密犯行的初步嫌疑,此部分的嫌疑程度還沒有達到羈押的「犯罪嫌疑重大」門檻。
至於檢方聲請意旨所指「洗錢」罪嫌,法官依據卷證資料,還不足以認定鄭文燦有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所在及去向的行為,此部分,也難以認為他已經達羈押的「犯罪嫌疑重大」門檻。
鄭文燦首次交保500萬,離去時燦笑,法院曝他這次應訊疑事先掌握內容。廖瑞祥攝
至於為什麼要羈押?桃院也公布關鍵羈押原因。
在逃亡部分,鄭文燦涉及的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本於趨吉避凶之人性,逃亡、串證或滅證的可能性較高,而且鄭文燦具有相當的政商人脈及資歷,擁有更高的逃匿能力,他又否認犯行,而有躲避罪責的動機,因此,有相當理由認為他有逃亡之虞。
應訊前先傳擬答給秘書,疑掌握檢方偵辦內容在串證部分,依據檢方舉證,鄭文燦於今年7/5應訊前的當天上午,即先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給他的施姓秘書(施○廷),而且這些訊息內容與他在應訊時的答辯方向相同,可見得,鄭文燦在應訊前就已經有管道得知檢察官的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還在應訊前將自己擬好的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姓秘書。
更離譜的是,施姓秘書作為鄭文燦與他人的溝通聯繫管道,多次居間為鄭文燦、廖俊松、廖俊松之子(廖○廷)傳遞訊息,居於傳遞案情訊息的重要地位。法院參酌鄭文燦在第一次應訊前,就已經將自己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姓秘書,顯見他確實有串證的重大疑慮。
此外,鄭文燦在案發同年間、2018年5月21日晚間曾前往廖俊松之子(廖○廷)的住處,可見鄭文燦確實有可能私下與案件重要關係人會面溝通,更讓法院加深他可能串證的疑慮。法院認為,本案涉及桃園市土地開發案,參與機關及承辦人員眾多,又尚在偵查階段,相關證人的範圍尚待偵查機關調查。依照檢察官所主張的偵查計畫,本案尚有其他參與土地開發有關人員還沒到案,而這些人員的待證事實是在證明鄭文燦接受廖俊松父子請託後,要怎麼實施相關職務上作為,與鄭文燦涉及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的構成要件有關連性,而且,檢察官也已經提出相關證人的身份,而非憑空抽象論述。
法院表示,鄭文燦從政多年,政商關係密切,又曾任桃園市長,對於過去部屬或本案檢察官所主張的證人,仍然存在基於過去職務或情誼所生的影響力,因此,檢察官主張本案有勾串證人可能性應屬有據。考量鄭文燦本案涉犯重罪,串證及滅證的可能性較高,本案有事實足認鄭文燦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法院指出,串證的羈押原因,在本質上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侵害較小的手段作為擔保,考量本案尚有諸多人證待調查,收賄罪的犯罪實行具有隱密性,也高度抑賴偵查機關對相關證人證詞的保全及勾稽,若一經勾串,就很難完整重現犯罪事實。
由於偵查機關未必能全盤掌握鄭文燦和其他證人的溝通聯繫管道,縱使就逃亡部分可以用具保及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方式作為替代擔保羈押,但是就現階段的偵查進程而言,針對串證的羈押原因仍難以透過其他侵害較小的手段予以擔保,因此認定有必要羈押鄭文燦,故命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桃檢主任檢察官呂象吾(左)、檢察官陳嘉義(右)一舉扳倒鄭文燦。廖瑞祥攝
桃園地方法院今天下午第三度召開聲押庭,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當庭收押禁見。廖瑞祥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