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1 06:00
高院近日審理一起案件時,許姓被告的委任律師想要站在「法庭中間」辯論,遭審判長制止後改期續審,詎料第二次開庭時,兩名律師仍堅持這麼做,審判長遂下令「禁止辯護」,第三次開庭時,合議另為他指定公設辯護人;許男認為,該合議庭有偏見並意圖逼他換律師,因而向高院聲請法官迴避。但另一組承審合議庭認定,此為審判長的訴訟指揮權,指定公辯是為了保障實質辯護權,不是逼他換律師,據此駁回聲請。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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