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板橋房地產。廖瑞祥攝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同時有多筆房地交易買賣,應按房地持有期間所適用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於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
如若房地交易有損失,應優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的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再以不同稅率的房地交易減除,若仍留有未減除餘額,得自交易年度的次年起10年內的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中區國稅局舉例,房地交易應按持有期間,適用20%、35%及45%等不同稅率。
甲公司112年間交易符合房地合一稅2.0新制的A、B及C等3筆房地,分別產生房地交易所得新台幣500萬元、320萬元及交易損失900萬元;按房地持有期間,適用稅率分別為20%、35%及45%。
A、B房地交易所得經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分別為494萬元及316萬元,C房地交易損失900萬元。由於當年度沒有適用相同稅率的房地交易所得可以減除,因此從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的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因此900萬元的房地交易損失,就先減除適用較高稅率35%的所得316萬元,再減除適用稅率20%的所得494萬元後,尚有未減除餘額90萬元。
官員表示,
剩下的未減除餘額90萬元,得自交易年度隔年起10年內的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但不得與其他投資進行盈虧互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