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卓榮泰今日主持行政院院會。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會今(8/21)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企業併購法》第44條之2、第52條之1、第54條修正草案,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本次修法放寬公司併購課稅之規定,被收購公司股東取得收購公司股份應繳納之證券交易所得稅,可選擇在未來實際轉讓時再予課徵,以鼓勵企業整合籌組產業控股公司,有助活絡我國產業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
經濟部指出,企業併購不僅是單純的經營策略,也是驅動產業升級、整合資源、開拓國際市場的工具。本次《企業併購法》修法,針對股份轉換成立產業控股公司增訂租稅措施,目的就是希望企業能透過整合提升競爭力。
經濟部說,考量我國多數為中小企業,透過垂直或水平整併,有助擴大經營規模,統籌後勤資源,產生規模效益,旗下各子公司可保有原先的品牌與內部管理文化。本次修法希能透過提供租稅措施誘因,提高籌組產業控股公司意願,長遠而言,幫助產業強化供應鏈韌性及國際競爭力,亦可擴大稅基增加稅收。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一、增訂股份轉換租稅措施,提高企業整合意願,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被他公司收購為其100%持股之子公司,且收購公司經國家發展委員會認定為產業控股公司,股東就讓與公司股份予收購公司作為對價,抵繳其承購收購公司股款之證券交易所得,可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基本所得額,於實際轉讓時再行申報核課。
二、明定通報義務,確保稅收權益,經國發會認定為產業控股公司之收購公司,應依財政部規定檢具股東擇定免予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經濟部表示,為期本次《企業併購法》修正能有效落實鼓勵整合資源、長期經營之本旨,並避免租稅措施遭到濫用,國發會將就適用本次租稅措施之產業控股公司規模、型態與營運範圍等會同財政部訂定辦法規範,而財政部後續亦將就產業控股公司之收購公司、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應符合之要件、股東擇定程序等另訂辦法,前開租稅措施將與子法併同上路,確切日期由行政院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