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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逆轉!中廣花蓮台佔國有地 高院更一審改判給付交通部549萬元

    2025-10-29 14:58 / 作者 侯柏青
    中國廣播公司。翻攝自GoogleMaps
    交通部所有的中廣花蓮台土地,1987年底遭移轉登記到中廣公司名下,交通部打贏官司後回復為國有,另興訟索討中廣自2010年10月起到2015年11月20日的不當得利(租金)549萬多元。一審判中廣全給,二審逆轉判免給,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改判中廣支付549萬餘元。可上訴。

    交通部主張,交通部所管理的花蓮縣花蓮市民勤段1367、1367之1、1367 之2地號國有土地,中廣在1987年12月31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到中廣名下,因違反《國有財產法》而無效。交通部打官司訴請確認土地為中華民國所有,法院判決勝訴確定,目前土地已移轉回交通部名下。

    交通部認為,中廣自2010年10月1日到2015年11月20日為止,無權占有、使用該國有地,獲得相當於租金的549萬468元的不當得利,導致國庫受損害,因此依《民法》規定,要求中廣如數返還,並加付自2015年9月9日起算的法定延遲利息。

    但此案訴訟期間峰迴路轉,一審認定中廣確有不當得利,判如數給付交通部。

    中廣上訴後,二審改認定,交通部在2015年12月29日登記為管理者之前,並未終止同意中廣使用土地,中廣在同年10/21通知交通部願遷建花蓮台、返還土地,交通部也同意從同年11/20起給予6個月遷台期限。二審認為,交通部於期限屆滿前(2016年5月19日)才終止中廣繼續占有、使用土地的法律關係。改判中廣免給付不當得利。

    交通部上訴成功,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今天認為,中廣於1949年12月16日由前身「中廣事業處」改組為公司,交通部同意中廣掌理這批土地,雙方因而成立借貸契約。雙方雖然沒有約定中廣的使用期限,但參酌國民政府行政院與中廣公司前身「中廣事業處」簽訂的合約,及中廣與臺灣省公產管理處往來公函,可知中廣是承接政府的播音業務才接收土地,這就是土地借貸契約的借貸目的。

    更一審認為,中廣自1998年1月1日起,不再受政府委託處理政令宣揚等廣播事務,土地借貸目的已經完畢,從1998年1月1日起,借貸契約已經消滅。往後中廣繼續佔用土地,屬於沒有法律原因而接受相當於租金的利益,應依《民法》規定將利益歸還交通部。

    更一審斟酌中廣佔有土地的範圍、期間及土地經濟價值等,認為中廣應返還的利益,必須按照土地申報地價的年息5%計算,估算後判中廣須給付549萬468元不當得利,另須從2015年9月9日起到清償日為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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