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示意圖。陳品佑攝
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吳傑人2006年偵辦應召站賣淫案時,因逼姦美女證人被依貪污罪判7年6月入獄,2016年假釋出獄。他原本擔任執業律師,卻遭法務部廢止律師證,他還想繼續當律師服務人群,打行政訴訟卻敗訴定讞。吳傑人認為,法務部引用的《律師法》的3項廢證規定侵害工作權和訴訟權,違反平等、比例原則等,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不過,憲法法庭審查後,日前裁定不受理。
吳傑人是司法官班28期結業,曾在花蓮、屏東及高雄地檢署服務,卻因辦案涉及逼姦等桃色風暴,慘丟檢察官職務還踉蹌入獄,服刑4年後獲假釋出獄。他出獄後原本擔任律師重啟人生,卻碰上《律師法》大修正,法務部依規定函詢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意見後,2021年間正式廢止他的律師證書。而當年因《律師法》修正慘遭廢證的難兄難弟,還有前總統陳水扁、前法官房阿生及前檢察官井天博等24人。
屋漏偏逢連夜雨,台中地檢署近日追查發現,吳傑人在2021年被廢證後,直到去年仍疑似在外佯裝律師執業,日前依違反《律師法》、詐欺等罪嫌起訴,吳傑人則對外喊冤沒觸法,強調只是接受民眾諮詢,沒有接受委任出庭,而且檢方指控的時間點,他的律師證尚未廢止,沒有違法問題。
另一方面,吳傑人仍不放棄司法救濟,他打行政訴訟要求法務部撤銷處分並求償200萬元,但行政訴訟敗訴定讞,他轉而向憲法法庭求援,主張廢止律師證的3條規定,侵害他的工作權和訴訟權等,有違憲之虞。
吳傑人向憲法法庭表示,《律師法》規定判1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不得發給律師證書,違反平等原則,另規定法務部須徵詢全律會意見,卻沒有明文要求全律會決議應踐行程序,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原則。該規定要求法務部在《律師法》條文修正2年後廢止證書,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憲法》第86條規定,至於沒有設置廢止受益處分的補償規定,也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且比較律師和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法規後,也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等。
憲法法庭審查後認為,他主張《律師法》3個條文規定和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不同,推論違反《憲法》平等、信賴保護及比例原則等,僅是空泛表示意見。此外,他拿3項規定的主觀意見及在行政判決不被採信的陳詞,泛稱規定違憲,他卻沒有具體指明,這些規定有哪些牴觸《憲法》?判決及裁定對於這些法律的解釋及適用,有什麼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的重要意義及關連性?有什麼違反《憲法》價值等情形?
憲法法庭認為,他的聲請案屬於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的情況,和《憲法訴訟法》的規定不合,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案由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做成,成員有審判長大法官楊惠欽及大法官蔡宗珍、陳忠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