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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惡鄰砍傷毛孩!一審「復原、未喪失陪伴功能」判無罪 二審大逆轉「有毀損」

    2026-08-03 13:01 / 作者 侯柏青
    惡鄰砍傷毛孩一審脫身,二審改判有罪。狗狗示意圖,非本案被害狗。取自Pexels
    雲林縣王姓男子不滿鄰居養的米克斯狗狗「豆子」吠叫,去(2025)年1月持水果刀攻擊狗狗,因而被起訴毀損罪。一審雲林地院勘驗狗狗,「豆子」親切回應,法官認定牠傷勢痊癒且未喪失陪伴功能,判無罪。飼主上訴,王男喊冤說狗想咬人才反擊,但二審認定「豆子」並未越界創入王男住處,且牠受傷嚴重到已改變外觀,日前改判王男拘役20天。仍可上訴。

    王姓男子與鄰居飼主不睦,又不滿其飼養的10多歲「豆子」常對他吠叫,去年1/7拿水果刀攻擊「豆子」,導致牠右側腰部出現近10公分刀傷,所幸送醫治療後已康復。飼主因王男持刀攻擊事件提告,檢方依毀損罪起訴,並主張犬隻受人為創傷,將提高警戒心,影響日後與人類互動。

    一審傳喚飼主帶著「豆子」出庭勘驗,親自確認「豆子」與人的互動是否有影響,但法官和狗狗互動約20分鐘,牠已放下戒心且做出善意回應,法官認為,「豆子」右腰的傷害相當嚴重。法官認為,寵物是「不具血緣的孩子」需要保護,雖然嚴厲譴責王男魯莽行為,但依法論法,「豆子」並未喪失寵物重要功能,因此認定不構成毀損,判王男無罪。飼主上訴二審。

    王男否認犯罪,他向二審合議庭主張,當時持刀砍傷「豆子」,是因為「豆子」朝牠吠叫並企圖咬牠,才持刀「正當防衛」。但合議庭認為,行使「正當防衛」必須到達某種急迫性,不能由當事人主觀認定。

    合議庭認為,王男在警詢時被問到「為何你要拿水果刀傷害鄰居的狗?」他供稱自己當時在家喝酒,鄰居的狗跑來這邊對他吠,他叫狗狗走開,但狗狗還是持續對他吼叫,他不高興,拿起桌上水果刀對狗狗揮舞想嚇狗,不小心就揮到狗了。王男家人也表示,當時在家人在電話裡講到王男酒後拿刀傷害狗狗,王男告訴家人「狗吠讓他心情不好」。

    合議庭認為,當時「豆子」除了吠叫沒有任何攻擊或撕咬王男的姿態或行為,且依據現場照片,「豆子」受傷後血跡滴在飼主的洗衣間及客廳,並沒有滴落在王男住處,認定王男當天是到鄰居住處砍傷「豆子」,「豆子」根本沒有越界,無法採信王男「正當防衛」的辯詞。

    合議庭認為,王男當時在喝酒,行動或許比較遲緩,「豆子」如果要攻擊他,應該可以輕易得手,王男不可能毫髮無傷,王男無法佐證「正當防衛」,因此不採信他的辯解。

    豆子是米克斯,飼主相當珍愛,卻被無良鄰居砍殺。狗狗示意圖,非本案被害狗。取自pixabay圖庫

    此外,合議庭勘驗「豆子」的傷勢照片,發現牠的傷口長且深,流了很多血,必須經手術縫合才能讓皮膚癒合,顯示王男下手不輕,而且飼主也被迫付出許多醫療費用。既然一審勘驗發現,「豆子」受傷處皮膚明顯因組織增生而突起,更證明「豆子」受傷嚴重,外觀遭到改變,治療後的皮膚組織仍無法復原到沒受傷之前的狀態,「豆子」既然已遭物理性損壞,且破壞程度改變外觀,王男的行為就已經損害到飼主。

    合議庭也認為,在王男砍傷「豆子」時,就已經成立犯罪,飼主將「豆子」送醫回復原狀,不影響犯罪成立,因此不用再衡量判斷「豆子」治癒後是否喪失或減損寵物功能,因而撤銷改判有罪。

    合議庭審酌王男有公共危險、竊盜、妨害自由等前科,素行不佳,案發當日只因「豆子」吠叫等細故就砍傷毛孩子,導致「豆子」受傷嚴重,雖然癒合仍留下疤痕。合議庭痛斥王男不尊重他人財產權,法紀觀念淡薄,還在偵查審理時一再狡辯因為「豆子」想咬他才犯案,審酌他沒有跟對方和解且態度不佳,因此量處拘役20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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