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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侵前女友到腳抽筋!還丟「體液內褲」狠嗆:拿去報警 台南男慘了

    2025-09-02 09:28 / 作者 綜合中心
    台南市一名張姓男子因不滿前女友A提分手,竟不顧A女拒絕,以體格優勢對她強制性交。示意圖。本報繪製
    台南市一名張姓男子因不滿前女友A提分手,竟不顧A女拒絕,以體格優勢對她強制性交,直到張男腳抽筋才停止,看見A女不停哭泣,還狠嗆:「等一下你就拿著你的內褲去報警」。數月之後,張男不滿A女與他人交往,對她跟蹤騷擾,甚至恫嚇要將她的私密照公開到網路,A女身心受創報警提告,台南地院近日作出判決,張男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

    根據判決書,張男在112年1、2月間,在其租屋處對A女強制性交,不僅拉住A女不讓其離開,並依恃其體格優勢而不顧她以哭泣、言語要求停止,仍強行脫下A女所穿的衣服、內外褲,親吻脖子、啃咬胸部,並違反女方意願性交得逞。A女控訴,過程中,她一直叫張男停止他都沒有理會,會停止是因為張男腳抽筋,張男看到她不停哭泣,還將內褲丟給她,狠嗆:「你拿去報警,上面有我的體液,說我強姦你」。

    除此之外,張男因不滿A女後來與他人交往,竟基於跟蹤騷擾、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違反A女意願,於112年12月間前往A女住處外盯梢,還打電話給她,甚至用通訊軟體LINE、微信傳送A女裸露身體、性行為之照片,宣稱可以修復並持有多數類似影像檔案,並向A女恫稱欲散布上開照片至公開網路、傳送給A女親友。全案經A女向台南市警察局新營分局報案後,由台南地檢偵查起訴。

    台南地院審理時,張男對於跟蹤騷擾、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坦承不諱,但否認有強制性交行為,強調兩人曾經交往,辯稱「當日與A女並無性交行為」。同時,張男的辯護人則稱,此部分犯行除A女指述外,並無其他人證或物證得以佐證所述之真實性,且A女於案發後並未立即告知他人或報警處理,與一般被害人因害怕會尋求保護之反應不同,故不得以A女單一指述遽對被告為不利認定。

    對此,法官比對A女與張男之說法,認為A女證述明確,且在偵查中並非一味指責對張男不利事項而故意誣指張男,可作為補強證據足以證明A女指訴張男本案強制性交犯行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另所謂之遭性侵害後之情緒反應亦不必然需如辯護人所陳,需到受創傷就醫確定之程度始可採認為補強證據,而A女在遭被告為性侵害後已經有哭泣之劇烈情緒反應,也被張男供承在卷,A女於本院審理中提及此事亦一度哽咽,而可作為補強證據。

    除此之外,A女嗣後於112年12月27日仍在通訊軟體內指述案發當日其等吵架,被張男強制脫掉其衣物、內褲,違反意願發生性行為,張男回應:「我傷害了你;我從沒有否認,你說的是對的、我都要認了」等情,有LINE及微信對話紀錄截圖可證,張男並未全盤否認A女之指述,僅稱部分過程不清楚。

    法院審酌,張男為逞一己私慾,明知A女無進行性交之意願,竟以身體優勢壓制違反意願為性交行為,造成A女心理及精神上之陰影及痛苦,且犯後猶飾詞圖卸,未見有何悔悟之心。嗣後甲女另有交往對象,竟反覆傳訊、打電話騷擾,甚至以外流A女私密照片作為要脅、恐嚇,造成A女所承受之心理恐懼與精神壓力甚大。台南地院依此認定張男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太報》關心您:若遭到性騷擾或性侵害,請撥打113專線,尋求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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