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外觀。廖瑞祥攝
教育部昨(8/12)預告修正「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等規定,每學年可請3天、併入事假計算,並可採小時計,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若超過7天,則應按日扣除薪給。
教育部去年8月全面推動高中職學生的身心調適假,而銓敘部在總統賴清德要求下,日前也完成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列入身心調適假。
教育部表示,因應政策,同時為建構友善校園及職場環境,因此也擬定草案,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據規畫,教師身心調適假以每學年為計算,共給3天;學生則是每學期3天、公務人員每年3天。
教師身心調適假納入事假,現行支薪事假7天,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若超過7天就要扣薪,聘請代理教師的費用則由學校支付,教師若要申請身心調適,學校不得拒絕,也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
此外,草案也新增,教師若要出席作證性霸凌等事件,也可給予公假。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如果當學年度未具休假3天資格者,將給予3天休假。而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在復職當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得以其年資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休假。
教育部表示,草案對教師權益影響重大,要儘速修正,且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因此縮短預告期為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