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國中生指控老師霸凌、不讓他吃營養午餐,被法官判決敗訴。示意圖,廖瑞祥攝
高雄市某國中一名陳姓老師被曾姓學生及家長指控霸凌,稱老師不讓他吃午餐且用言語羞辱他,一狀告上法院並求償30萬元,不過高雄地院法官審理後認定,學生和家長的指控沒有依據,且老師本來就有出於教育的專業自主權,判學生敗訴。
判決書指出,2023年4月就讀國一的曾姓學生和謝姓同學起衝突,陳姓老師安排雙方家長到校協商,曾姓學生的家長不滿,老師隔天在午休時間找來曾姓學生,並致電家長說明,通話結束後曾姓學生回班上沒吃營養午餐,家長認為小孩受到霸凌,提出申訴。
另外還有一次,曾姓學生提早到學校準備段考,陳姓老師質疑「你幹嘛那麼早來?是不是想趁我不注意跟同學聊天?」也讓曾姓學生認為被羞辱,認為老師在班群裡刻意談到他與家長的互動,還在訊息中影射他,讓他覺得被同儕排擠,因此像學校提出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
校方組成調查小組追查,針對午餐事件,發現曾姓學生離開老師辦公室的時間是中午12時07分,同學隔了8分鐘才把營養午餐餐桶抬走;學生指控老師言語羞辱部分,也查無事證,認定霸凌不成立。曾姓學生與家長不滿調查結果,控告老師違反教育工作者應有的專業自主與保護學生義務,侵害學生人格權及受教權等,求償30萬元。
老師表示,曾姓學生提早到校當天,未遵守班規保持安靜,因此才加以管教,把學生叫來辦公室後,也有保留時間讓學生吃午餐;另外班群的談話,是因為老師請早自習吵鬧的同學起立,沒想到全班都站起來,卻被造謠是要全班罰站;他無奈地說,曾姓學生一直有難以管教的狀況,包括言語不當、嘲諷同儕、捉弄同學、排擠身心障礙學生及對同學取不雅綽號等,他想盡辦法輔導,卻被學生和家長以行政和司法手段追殺。
法官認為,老師為了管教秩序,口頭管教學生並未涉及侮辱或誹謗字眼,不能因為學生及家長對老師意見不合,就認為管理作法不當,且根據相關事證,認定老師並未故意不讓孩子吃午餐及羞辱,老師的管教是依教師職務所採取的措施,具備專業自主權,因此判老師免賠,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