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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地區薪資所得有「完稅證明」可抵稅 但金額有上限

    2026-07-31 17:18 / 作者 吳馥馨
    個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李政龍攝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今(31)日表示,個人取得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若因派駐至中國大陸工作,領有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並已取得「完稅證明」,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台灣適用稅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個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來源所得,而依台灣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甲君是台灣地區人民,且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2025年派駐至大陸地區工作,領有大陸地區來源的薪資所得換算新台幣200萬元;這當中包含繳納大陸個人所得稅50萬元,已取具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

    甲君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200萬元,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計算的應納稅額為90萬元,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計算的應納稅額為30萬元。

    由此得知,因計入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台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60萬元,較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50萬元為高,因而申報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為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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