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31 17:18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今(31)日表示,個人取得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若因派駐至中國大陸工作,領有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並已取得「完稅證明」,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台灣適用稅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2024-01-24 17:3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獲配境外投資收益,應按照被投資事業給付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已扣繳稅額」的合計數申報,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連補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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