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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榮遺產3-1】張國煒逆襲成功!聲請遺囑執行人催討張榮發160億股利 北院准了

    2025-08-11 14:01 / 作者 侯柏青
    星宇航空董事長張國煒打遺產官司有重大突破。資料照。陳品佑攝
    最高法院去年8月判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的遺囑有效定讞,由二房么兒、現任星宇航空董事長張國煒獨拿140億元,不過,全案因張榮發指定的老臣柯麗卿等4名遺囑執行人「不動如山」而無法落幕。張國煒去年改採「雙線加壓」策略,除了向台北地院提告要求「改定遺囑執行人」,為避免時效消滅,另聲請暫時處分要求柯麗卿等4人必須向長榮航海運等4家公司催討張榮發尚未領取股利,預估金額上看160億元,北院已裁准。可抗告。

    張榮發生前被封為「世界貨櫃船王」,他先後娶了兩房妻子,他與大房妻子張林金枝育有三子一女,分別是長女張淑華(已歿)及長子張國華、次子張國明、三子張國政,張林金枝於2013年過世;張榮發另娶二房妻子李玉美,育有么兒張國煒。

    張榮發生前製作「密封遺囑」,指名由張國煒單獨繼承他的存款、股票、不動產及接任總裁,國內遺產粗估至少140億元,張榮發並指定由老臣柯麗卿、戴錦銓、劉孟芬、吳界源擔任遺產執行人。張榮發2016年1月20日過世後,張國煒依父親遺囑,同年2月18日接任長榮集團總裁,沒想到,4天後風雲變色,長榮集團解除他的總裁職務。張國煒近幾年離開長榮,另創星宇航空經營得有聲有色,但遺產官司纏訟9年仍未落幕。

    長榮海運近年業績大爆發,張國煒要遺囑執行人追討股利。資料照。翻攝長榮海運官網

    張國煒要遺囑執行人討至少160億股利

    最高法院去年8/14判決遺囑有效定讞,但召開遺囑會議依舊沒共識,自此張國煒和大哥張國華正式開戰,張國煒去年9月間委託律師林文鵬到台北地檢署和台北地院,控告張國華及4名遺囑執行人背信;另向北院起訴要求撤換遺囑執行人,官司如火如荼進行,而張國煒最近更加碼要求法院定暫時處分,要求遺囑執行人幫忙催討約160億元的股利。

    張國煒向法院遞狀主張,柯麗卿等4名遺囑執行人怠職及違反遺囑意思,他已向北院聲請另定遺囑執行人,北院審理中。他主張,張榮發的遺囑已清楚載明,存款和股票均由他單獨繼承,柯麗卿等遺囑執行人應該應該在遺囑生效時善盡管理之責,以維護繼承人的利益遺囑執行人,但他們明知遺產內含大量股票,衍生的股利逾新台幣200億餘元將因罹逾時效而無法領取,卻未盡責請求給付。

    張國煒認為,依照司法實務見解,遺產分割前,因遺產所生的孳息、收益、負擔都屬於遺產的一部分,遺囑執行人有管理、處分權,與遺囑有關的孳息應由遺囑執行人先行收取,繼承人沒有管理權。

    依照《民法》規定,股利的請求權時效為5年。

    張國煒認為,自張榮發逝世起算,包括長榮海運自2018年度發放的股利(含現金與股票)、長榮航空於2016年到2019年度的股利(含現金與股票)、長榮國際儲運於2016到2019年度的股利(含現金與股票)及長榮國際於2017到2019年發放的股利(現金)等,均已罹於時效。長榮國際於2020年度的現金股利也即將超過時效,顯示本案有重大急迫危險,希望法院裁准暫時處分,命柯麗卿等遺囑執行人向4家公司追討。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國內名下持股狀況一覽表。

    遺囑執行人:4公司不爭執股利

    遺囑執行人柯麗卿等人則抗辯表示,根據《遺產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範圍應以張榮發「死亡時間點」為基準,繼承發生後、遺產分割前派發的股利,不算繼承所得,理應不屬於遺產範圍,不算遺囑執行人的職務。他們另主張,縱使遺產包含股票和股利,繼承人當然取得遺產股票的所有權及從屬權利(股利),但股東名簿是否辦理過戶登記,只是對抗公司要件,不影響繼承人行使股東權利,進而請求公司辦理股票名義變更程序。

    柯麗卿等人認為,以股票名義返還登記的請求權時效為「15年」,張國煒主張要求遺囑執行人先領取股利,而不是由繼承人檢附法定文件請公司辦理股票名義變更登記,舉動不符合《民法》的法理。

    柯麗卿等人主張,遺囑執行人之前曾發函這4家公司確認怎麼辦理股票繼承過戶,以及從繼承日起的歷年股利發放作業,這4家公司都沒有爭執股利數額,由此可知,不會有超過時效的疑慮。他們認為,縱使這4家公司願意馬上給付給遺囑執行人,但依照金融實務,遺囑執行人根本不能開立金融或證券專戶,怎麼領取股利?根本無法強制執行。

    張國煒目前專注星宇航空經營,親上火線面對股東。資料照。陳品佑攝

    北院裁定3大關鍵考量曝光

    北院7/16作出石破天驚的暫時處分,裁定在遺囑執行人事件撤回、裁判確定前,柯麗卿等4名遺囑執行人應該向長榮海運、長榮航空、長榮國際儲運、長榮國際等4家公司請求自張榮發2016年1月20日死亡時起,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北院也指定,如果有任何一家公司在柯麗卿等人請求給付後「一個月」未給付時,應對該公司提起訴訟。

    北院裁定理由指出,在遺產分割前,因遺產所生的收益、負擔都算是遺產的一部分,舉凡和遺囑有關的遺產,遺產執行人應有管理、處分權,股票衍生的歷年股利屬於「法定孳息」,為遺產的一部分,應由遺產執行人管理處分。

    北院也認為,根據《民法》第126條規定,股利請求權時效為5年,長榮集團等4家公司在2019年度以前該發放的股利已經罹於時效,2020年度也即將超過時效,遺囑執行人應本於職權保管及管理股利,自然應該向4間公司請求給付股利,以中斷請求權時效,避免遺產喪失。

    北院裁准的3大關鍵考量為,一、柯麗卿等人雖然曾發函4家公司詢問繼承人如何辦理股票繼承及股利時限,但他們的詢問方式不是以「遺囑執行人」身分請求交付股利,該舉動是否屬於《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的「請求」,能不能中斷時效,並非沒有疑問。

    二、根據4家公司回函給遺囑執行人的內容顯示,「本公司將配合辦理本案股票繼承過戶及自繼承發生之日起歷年股利發放作業」、「依過往經驗,股東(含因繼承過戶者)向本公司請領未領取的歷年股利(現金或股票),本公司均予給付。」北院認為,4家公司僅以「過往經驗」為依據,是否能一體適用本案,在實際請求前都無法確定,因此,柯麗卿等人主張「股利經公司承認而沒有罹於時效疑慮」,無法採信。

    三、兩造目前因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爭訟,股利有罹於消滅時效的疑慮,將導致日後無法回復的損害,損及張國煒的權益,確實有馬上定暫時處分的必要性。


    不過,張國煒另向法院主張,如果這些公司「10日」內未給付股利,柯麗卿等人應該起訴請求給付,北院考量柯麗卿等人還需要配合領取給付、有開立銀行帳戶或相關帳戶的時間需求,而4公司發放股利的程序需要更多時間,張國煒主張的10天太短促,衡量後認為1個月比較適宜。北院審酌後裁准張國煒聲請案,僅將請求的時間延長為「1個月」。全案可抗告。

    張國煒去年委託律師林文鵬(右2)等人遞狀控告張國華及遺囑執行人背信。資料照。侯柏青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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