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法制局建議,應修法限縮旁系血親禁婚親等範圍,若違反也應改為「得撤銷」,以維法律關係安定。。陳祖傑攝(資料照)
記者周志豪/台北報導
基於優生學,我國旁系血親6親等內不得結婚。但近日高雄發生表兄妹誤結遭判婚姻無效案例,衍生子女淪非婚生子女爭議。立院法制局建議,應修法限縮旁系血親禁婚親等範圍,若違反也應改為「得撤銷」,以維法律關係安定。
法制局指出,《民法》原定旁系血親8親等內禁婚,1998年修法時才廢除堂表之別、限縮為旁系6親等內血親不得結婚,印證所謂倫常觀念並非亙古不變,建議參酌德、日與同婚規定,研議再限縮為旁系血親4親等禁婚範圍。
法制局表示,當前《民法》旁系血親6親等內不得結婚規定是1998年基於優生學修法確定,但近年來世界各國基於婚姻自由,多已修法縮小禁婚親屬範圍,旁系血親禁婚不超出3親等,我國旁系血親禁婚範圍恐過寬。
法制局舉例,目前與我國同屬大陸法系的德、日等國,違反近親禁婚規定時,僅採「得撤銷」處分,我國卻採「無效」規定,對婚姻當事人與其子女權益的保護,也恐不夠充分、周延。
法制局也提到,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同性伴侶因無優生學顧慮,僅不能與「旁系血親在4親等以內者」結婚,卻仍禁止旁系血親6親等異性伴侶結婚(預設其必然生育且有害優生),此種區別對待恐不符平等原則。
法制局指出,當前現代社會家庭結構變遷,親戚關係日漸疏遠,年輕世代多已鮮少與親戚往來,當事人可能在不知情之情況下誤觸民法近親禁婚規定,若逕判婚姻無效,影響當事人、子女身分權與財產權。
法制局表示,過往近親禁婚法制規範,除遺傳學與優生學考量外,也有維護儒家固有倫常的考慮,但這主要是因為,往昔婚姻目的多隱含傳宗接代延續宗族等狹獈婚姻觀,但如今已是個人與社會自覺年代。
法制局認為,當代思潮重視婚姻功能多元性與夫妻共同生活整體和諧性,傳宗接代已非唯一考量,許多夫妻甚至為追求生活品質、經濟考量,選擇成不願生兒育女的頂客族。
至於優生學考量,法制局表示,隨醫療科技進步,現在只要在孕前或孕期確實產檢,即可大幅降低產下罕病兒機率,再以優生考量為近親禁婚主要理由,理由已難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