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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縣府撤銷具中國籍陸配村長解職處分 內政部將行文:無地方另行解釋空間

    2025-11-15 08:54 / 作者 政治中心
    仍具有中國籍的花蓮縣富里鄉前村長鄧萬里(右),2022年當選後,宣誓就職資料照。富里鄉公所提供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前村長鄧萬華因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遭鄉公所依《國籍法》解職,向花蓮縣政府提起訴願後,縣府訴願委員會決議撤銷原處分。對此,《國籍法》第20條已明文規定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將再行文富里鄉公所應依《國籍法》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解職。

    內政部表示,該部自知悉該訴願案提出時,已多次聯繫富里鄉公所及縣府民政處瞭解訴願進度;自該案訴願決定後,再次聯繫富里鄉公所洽取決定書未果,該訴願決定書迄今亦未公開,該部無法確知縣府撤銷解職處分之理由及依據。

    內政部說明,基於該部為《國籍法》之主管機關,兩岸條例主管機關為陸委會,該部及陸委會均已屢次明白解釋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原中國籍之村里長如於《國籍法》規定期限未能提出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之證明文件,各該公所即應依《國籍法》規定解職。地方政府應依法律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並無地方另行解釋之空間。

    內政部並指出,有關原中國籍民選公職人員解職案,行政院已有訴願決定前例,基於註銷戶籍與喪失國籍係屬二事,原中國籍人士在未喪失原國籍前,仍持續享有及負擔作為該國國民之權利義務,其取得我國國民身分後擔任公職,將同時負有向我國及中國效忠之義務,造成忠誠義務衝突,解職處分於法有據。

    內政部重申,為貫徹法治國精神,並堅守民選公職人員肩負國家忠誠義務之基本原則,將再行文富里鄉公所應依《國籍法》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解釋辦理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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