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光電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修正案,嚴格規範設置太陽能板。資料照片
立法院今(11/14)三讀通過攸關加嚴規範太陽能板的光電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三修正案,包含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地質敏感區,未經環評通過不得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
民眾黨團指出,因近年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屢遭質疑破壞環境,卻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因此提案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三法。朝野協商未獲共識,最後經立法院進行表決,在藍白人數優勢下,通過民眾黨團提案版本。
三讀通過的《環評法》修正案,加嚴設置光電板規範,包含脆弱的山坡地、水資源都應納管,預計未來環境敏感區、在山坡地及水面設置5公頃以上光電設施或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設置40公頃以上光電設施置或裝置容量4萬瓩以上,都須做環評。
不過,為避免對較無影響環境疑慮的小型或自用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太過嚴格規範。經表決通過白營版本,屋頂型、屬其他開發行為之附屬設施且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或設置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的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需要環評。
另外《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案,明定國家級風景區不得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但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1公頃以下者,不在此限,不含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地質法》修正案則規定地質敏感區域,如常山崩、地滑等區域必須依法經過環評後、且須在1公頃以下才能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