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文智。翻攝刑事局網站
曾任連一鮑魚老闆的摩坦利投資公司負責人鍾文智,涉嫌炒作TDR遭重判30年5月定讞,不料他卻在判決確定後棄保潛逃,然而他能夠從容落跑,卻是因為電子監控早被高院合議庭在去年10月16日解除,且合議庭「未送達、未公告、未宣示」,導致裁定未發生效力,檢方無法提起抗告。
不料日前合議庭審判長邸忠義受訪竟甩鍋,指裁定如何送達通知檢辨當事人,是書記官的責任,還說「檢察官沒有意見」,這個言論,不僅引發台灣書記官工會不滿,痛批這些「邱忠義們」,讓書記官的勞動權抗爭之路如此艱辛。檢察官基層組織劍青檢改今(3/31)日也發聲,認為高院違法裁定還誣賴檢方,若有妨害司法公正或偽造文書情事,請高院依法送請評鑑或啟動告發。
鍾文智在2010年間捲入炒作新加坡「聯合環境技術公司」TDR,遭判刑1年8月定讞,入獄前一度落跑,企圖持假護照潛逃出境,檢警最終將他逮捕入監。出獄後,鍾文智又被查出炒作揚子江船業、歐聖、明輝、超級等多檔在台灣發行的TDR,獲利4億餘元被法辦,最高法院判他30年5月定讞。
然而,高院審理期間,合議庭認為鍾文智的科技設備監控期間屆滿前,審酌他定期赴警局報到的情況一直都很正常,並且還有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因此認為將鍾文智加保2000萬元,應該足以有效降低他棄保潛逃的可能性,去年10月16日在鍾文智繳納2000萬保金後,就未延長科技設備監控。不料,鍾文智就利用這個漏洞,在法院判決確定後棄保潛逃。
對於這個結果,輿論譁然,先是最高檢察署請台北地檢署儘速查明釐清,司法院於3月29日也發布聲明表示,合議庭對於旨揭「命被告鍾文智加具2000萬保證金後,不再延長所施之科技監控」的內容,並未當庭向當事人宣示,也沒有製作及公告正式裁定書送達檢察官,僅於113年10月14日以「審理單代替裁定」,即逕片面通知辯護人辦理具保程序,遲至3月28日始補行製作「略式裁定」公開,此部分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裁判宣示及裁判書製作的規定。
不料,高院合議庭審判長邱忠義受訪卻表示,檢察官未提出鍾文智可能棄保潛逃、偷渡出境的具體事證,還說裁定如何送達通知檢辨當事人,是書記官的責任,意圖甩鍋心態甚明。
對此劍青檢改也發出五點聲明,認為高院合議庭違法解除鍾文智電子監控釀逃亡事件,高院在第一時間先是迅速發「澄清訊息」到記者群組:「當時受命法官問過最高法院、檢察官都回覆對於是否延長科控『沒有意見』」,試圖帶風向卸責,而合議庭審判長邱忠義在接受媒體報導,仍持續喊冤並繼續攻擊檢察官。
劍青檢改指出,高院的「澄清訊息」完全背離事實,本案曾經合議庭當庭詢問檢察官,檢察官亦當庭兩度表示應繼續維持科技監控反對解除之意見並載明於筆錄意見,如今在高院口中竟然變成「檢察官沒有意見」,而邱忠義在接受媒體採訪,竟持續喊冤繼續攻擊檢察官。
劍青檢改要求司法院查明高院「澄清訊息」製發過程,以及邱忠義審判長前(29)日是否以高院發言人身分對外表述?請調查釐清高院新聞發布標準流程,倘有違法違規情事,應將相關人員送請議處,若有妨害司法公正或偽造文書情事,並請高院依法送請評鑑或啟動告發。
以下為劍青檢改聲明全文:
高院合議庭違法解除鍾文智電子監控釀逃亡事件,高院及合議庭於事件爆發後,為圖卸責竟誣賴檢察官,本會強烈譴責並嚴正聲明如下:
一、據本會查悉,高院合議庭於去(113)年10月9日針對是否延長電子監控開庭,蒞庭檢察官當庭兩度發言要求必須延長電子監控,法官僅回應將以書面裁定通知,此後均無下文,隨後竟由審判長與法官在審理單上簽名,旋以電話通知辯護律師帶同被告來拆卸監控設備,合議庭之行徑異常至極,當時如何與辯護律師私下聯絡及箇中曲折,更應詳為調查。
二、嗣本(3)月13日事件爆發後,高院迅速發「澄清訊息」到記者群組對外傳述:「當時受命法官問過最高法院、檢察官都回覆對於是否延長科控『沒有意見』」云云,試圖帶風向卸責,但此段內容與真相完全背離。本案曾經合議庭當庭詢問檢察官,檢察官亦當庭兩度表示應繼續維持科技監控反對解除之意見並載明於筆錄意見,如今在高院口中竟然變成「檢察官沒有意見」?!且合議庭邱忠義審判長在前(29)日接受《知新聞》報導都已承認,「合議庭只是代替最高法院處理相關強制處分,而經手案件的最高法院完全不表示意見」,「不表示意見」竟然也變成「沒有意見」?!高院「澄清訊息」公然說謊,企圖將縱放人犯之重大過失卸責於檢察官與最高法院?!
三、高院「澄清訊息」顯已涉嫌編造假訊息,第一時間攻擊檢察官及最高法院,試圖為合議庭洗白卸責。請司法院查明高院「澄清訊息」製發過程,以及邱忠義審判長前(29)日是否以高院發言人身分對外表述?請調查釐清高院新聞發布標準流程,倘有違法違規情事,應將相關人員送請議處。
四、高院合議庭邱忠義審判長於前(29)日接受媒體報導仍持續喊冤並繼續攻擊檢察官,本會強烈譴責其不知反省之態度,並請高院自清,公布當日(去年10月19日)開庭筆錄、審理單等完整卷宗資料,究竟有何憑據可以誣賴檢察官「沒有意見」?!俾還原真相,不容混淆視聽。倘有妨害司法公正或偽造文書情事,並請高院依法送請評鑑或啟動告發。
五、最後,高院合議庭於今(114)年3月28日突然上傳書記官製作之裁定書,但法官裁定日期竟填載為去(113)年10月14日,延誤5個月又14日,法官顯係再次試圖卸責給書記官。邱忠義審判長更於前揭媒體報導稱:「合議庭略式裁定之後,承審法官的書記官要如何通知或送達,那都是書記官執行層面的問題」云云,顯然已定調是書記官的錯。本會深為該書記官擔憂,其孤身如何抗衡合議庭。值此調查期間,書記官是全案關鍵證人,為保護其後續陳述公正性及調查結果正確性,請高院迅即將其調離該合議庭,並為妥適職務之安排。